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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事連續發生 專家:治污應加大懲戒力度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15日 10:08 中國消費網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常紀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現行的環境立法和執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這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而責任人卻很少得到相應懲罰的重要原因。”

  常紀文認為,首先,環境產權不明確。究竟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環境資源所有權,追究環境污染制造者的違法責任,欠缺具體規定;其次,監督機制不夠完善。監察部和國家
環保總局只能重點監督重特大污染事件,對于地方上的污染事件,只能依靠當地政府的自我監督,但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這種監督往往形同虛設;第三,在法律責任方面,我國現有法規對環境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偏輕。

  常紀文認為,要想有力遏制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必須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力度。在民事責任部分,則應該通過立法擴大賠償范圍。同時,要加強公眾司法監督作用,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努力解決污染受害者的

維權難題。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研究中心法規室陳賽博士介紹了有的國家設立“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中心局”的經驗,這種中心獨立于地方政府,成員由警察、醫生、生物學家、化學家等組成。該中心可以籌備建立若干專業檢察院,或通過適當方式使部分檢察院具備環境領域的專業水平,對蓄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的個人或企業提起公訴。

  她介紹說,“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中心局”的成立可以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領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環境執法的專業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單專業領域的環境執法職能上升到國家層面。 (編輯:王彥艷)

文章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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