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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費者衣物被洗衣店洗壞可獲折價賠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19:2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13日電 (記者 劉浦泉)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商務局13日推出《北京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消費者的衣物被洗衣店洗“壞”可獲折價賠償。如果洗染店以水洗冒充干洗等方式進行欺詐,消費者還可要求雙倍賠償。這一規定將從10月1日起在北京洗染行業正式執行。

  近年來,北京洗染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目前,交易中使用的洗染憑證,多為經營者單方制定,內容簡單,權利義務不明確、不對等,致使消費糾紛發生后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

  《北京市洗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正面的《北京市洗染服務憑單》和背面的《北京市洗染服務合同條款》兩部分內容組成。示范文本對衣物洗染后產生的質量問題,按是否辦理了保價手續對賠償標準予以區分:對保價衣物,按照洗染行業協會制定的有關保價的規定執行;對未保價的衣物,則突破過去洗染業內以洗染費用的倍數為計價基礎的賠償限額,將折價賠償限額提高到2000元。

  假若一件衣物的購置價格為3000元、洗染費為20元,如果發生洗染質量問題造成衣物毀損,過去一般洗衣店最高只賠償洗染費的20倍,即400元;而按照示范文本的規定,如果顧客事先在洗衣店辦理了保價手續,洗衣店將按照雙方事先議定的價格進行賠償,可接近3000元;如果事先沒有保價,顧客出示購物憑證并計算相關折舊以后,也可獲得2000元以內的賠償。

  示范文本還規定,《北京市洗染服務憑單》填寫不清楚、不完整引發的責任,由經營者承擔。對因衣物上的洗滌標識錯誤等原因導致的洗染質量問題,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消費者每日可按洗染費用的5%要求經營者支付延時費,顧客也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洗染費用。消費者逾期30日未取回衣物的,經營者自第31日起每日可按洗染費用的5%收取保管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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