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本報曾報道黑龍江省長途客車票在票價沒變的情況下,客票中原來包含2%保險費卻莫名其妙沒了(詳見本報8月18日A1版)。文章發表后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各方人士紛紛向本報發表意見。
黑龍江省啟南律師事務所王賽紅律師認為,黑龍江省推行承運人責任險是強制險。在上篇報道中,客運管理部門稱如果原來客票中的2%保險費再加上法定的承運人責任險,屬
重復投保的說法是不當的。因為旅客客票中包含的2%保險費為旅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繳付的是強制責任險,這一責任險出險事由既可以是人身意外傷害也可以是財產損害。重復保險規則只適用財產保險,不適用人身保險。在《黑龍江省汽車運價規則》中稱客票中2%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為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這一規定沒有改變客票中2%意外傷害保險費的法定屬性即其仍為保險費。如果認為此時的2%作為保險費違法,物價部門應重新定價,將2%從客票成本中剔除歸還乘客,乘客可自愿另外購買保險。
王律師認為,作為商業保險的代理人,客運管理部門利用自己的權利在未經乘客同意的情況下,將乘客的2%保險費結算給承運人,是一種侵權行為;客運部門在售票時向乘客告知客票中不含有保險,是一種欺詐行為,在其工作人員的誤導下使乘客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誘導乘客再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因此而造成的損害,乘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加倍索賠。
黑河市讀者張新宇對記者說,他經常往返于哈爾濱與黑河之間,每次購票時都被要求另外支付2元的保險費,他一直疑惑,以往客票里包含保險,怎么現在沒了?看到本報的報道,他才弄明白,原來是客運管理部門將乘客的“奶酪”拿走送人了。
黑龍江省交通運輸管理局站管辦劉主任向記者表示,他們將提請物價部門重新制定《運價規則》,使票價更趨合法化。針對客運站違規代售保險的行為,劉主任說,本報文章發表后,該交通運輸管理局非常重視,已責令各客運站糾正錯誤做法,嚴格按交通部規定的“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相分離”的原則執行。但他同時表示,該交通運輸管理局對各客運站只是指導性管理,無法約束其經營行為,更沒有處罰權。
日前,記者在哈爾濱市客流量最大的南崗客運站看到,在0號售票窗口旁雖標出“售\退保險專用窗口”,但出售保險依舊和原來一樣,售票員一句“含保險多少錢”后,便將車票連同保險一并售出。
黑龍江省消協有關人士看到報道后表示,針對報道中反映出的問題,消協將向有關部門發出查詢函,要求對方做出解釋,并及時糾正錯誤做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編輯:盛秀華) 文章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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