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缺席判決涉嫌騙保的趙女士一家四口返還海淀區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糧油幫困金5120元。
2001年2月16日,趙女士一家以家庭生活困難為由,向海淀區民政局提交了海淀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個人申請書。該局2001年3月12日予以審批,從2001年4月開始按月補助其一家4人低保金和糧油幫困金。2003年11月和2005年4月,該局分別接到兩個匿名舉報,稱
趙女士夫婦有手機,且有多處經濟來源,有騙保行為。經該局調查及向趙女士夫婦核實,在2005年8月23日,趙女士給該局寫下了悔過信及退還低保金計劃。但是,趙女士一家雖然給海淀區民政局寫下了還款計劃,至今還有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糧油幫困金5120元未退還,故該局將趙女士一家訴至法院,要求趙女士一家退還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間,向其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計34360元,退還從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期間向其發放的糧油幫困金512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只有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條件下,才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趙女士等四被告隱瞞了自身真實情況,在并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取得了海淀區民政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糧油補助,其行為系違法行為。海淀區民政局在接到舉報、查明基本情況后,通知四被告將上述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四被告同意返還上述款項,但至今仍不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海淀區民政局的合法權益。故海淀區民政局起訴要求四被告返還不當收益,具有法律依據,法院支持。被告趙女士一家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法院故缺席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盛秀華)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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