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草案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破產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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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3日 14:07 中國消費網 |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2日對企業破產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事宜作出了具體規定。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
所謂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此外,該條款還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對草案審議結果所作的報告中解釋說,在草案二次審議時,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提出,金融機構破產中有一些只能由法律規定而行政法規不能規定的特殊問題,應在企業破產法中作出相應規定,以適應實際需要。 一是按照草案的規定,破產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從金融機構的特點看,對那些發生重大經營風險、出現破產原因,應及時依法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金融機構,在該金融機構或者其債權人不主動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為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由金融監管機構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必要的。 二是由于金融機構破產涉及的債權人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關系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慎重處理。在實踐中,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通常是先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金融法律的規定實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對不能恢復正常運行的,再進入破產程序。為了防止在此期間一些債權人通過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和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造成金融監管機構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無法正常進行,有必要暫時中止涉及該金融機構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 企業破產法草案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八條。此前,企業破產法(試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文只有六章四十三條,并沒有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具體規定。 (編輯:王彥艷) 文章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