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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制定法規保護規范城管執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16日 08:30 中國消費網

  昨日,就城管執法遭遇暴力一事,北京社科院管理所所長張耘認為,其原因在于城管的執法地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而據了解,關于城管立法和城管體制改革,近幾年很多人大代表都曾經提過建議。來自北京市法制辦和北京市人大的消息稱,今年北京市政府和人大的立法計劃中,都沒有涉及到城管立法。

  建議1

  用立法來規范和保護城管

  「建議人」北京市人大代表、市市政管委助理調研員王維平

  「遞交時間」2004年北京兩會

  「觀點」城管立法,首先應當是規范城管執法隊伍和保護城管執法。城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用什么形式執法必須要規范,“著裝、說話都不像警察那樣,執法時敬禮、表明身份、告知違反的什么法律,城管要受到約束,不規范則可能產生問題。”城市管理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和安全,目前城市執法越來越復雜,但是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多數都是政府規章的現狀。北京市城管部門現在有300多項執法職能,有必要進行立法規范,“現在要依法行政,管好一個城市,連法律都沒有,怎么管好呢?”

  建議2

  通過立法解決體制不順

  「建議人」北京市

人大代表沈夢培等

  「遞交時間」2006年北京兩會

  「觀點」北京市城管的立法調研工作自2000年起已著手開展,但立法工作緩慢,對于城管綜合執法組織的法律地位和性質、職能履行、執法體制、執法手段、執法范圍、隊伍建設等急需通過立法予以規范。

  通過立法明確各級城管執法機關作為本級政府組成部門獨立存在,在體制上應從整個城管系統正規化、規范化建設上考慮,解決體制不順的問題,真正做到職責法定。

  建議3

  制定法規改變“借法執法”

  「建議人」北京市人大代表、西城區政府副區長陳蓓等

  「遞交時間」2006年兩會

  「觀點」沒有專門法規是困擾城管執法的最大問題,目前城管執法依據中57種市政府令和其他規章是其主要依據,此外涉及法律、法規、地方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執法依據過多,內容繁雜,操作難。

  城管涉及職能部門過多,1998年第一次職能劃轉涉及工商、園林、交通、規劃、市容五個職能部門,94項行政處罰權,幾次職能調整后,涉及部門更廣泛,目前城管監察組織承擔著十四項職能,行使300余項行政處罰權,在行政執法中存在執法難、執行難、執法手段單一等問題。

  必須對城管長期以來“借法執法”的被動情況進行全面審視,制定城管執法專門法規。

  《北京市應加快城管立法的建議》

  (沈夢培等13位代表在北京市十二屆四次人大上提交,有刪節)城管立法原因:北京市城管執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然而城管立法卻遠遠落后于執法實踐,嚴重影響了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目前北京市環境整治中仍存在諸多疑難問題,城管執法工作急需法規方面的保障。

  城管立法應重點解決的問題:1.城管執法的法律地位、隊伍稱謂、管理體制、執法區域問題。

  2.職能定位問題。通過立法明確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的職能定位,職能劃轉原則,明確職能劃轉時相應的審核決定程序,真正做到職責法定。

  3.執法手段問題。通過立法補足北京市環境整治急需的一些手段;明確扣繳、抵繳、代履行、終止服務等手段;明確城管執法隊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允許佩戴必要的防護器械等內容。

  4.協調配合問題。通過立法理順城管執法隊伍與相關部門間的縱向和橫向關系,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確定相應的協調形式、程序以及責任,明確行政機關之間的一些必須履行、相互負責的義務,切實保證執法協調工作的落實。

  ■說法

  “城管單獨立法比較困難”

  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城管執法涉及多個領域,加上執法范圍不明晰等原因立法存在難度

  本報訊“單獨給城管立法可能比較困難。”昨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姜明安表示。

  姜明安說,城管執法地位不明確,是由其自身綜合執法的性質決定的。“它所執行的法律規定涉及到工商、交通、市容市貌、食品衛生、文化等諸多領域,而上述領域本身也有法律規定的機構進行執法。”因為各個地方情況不一樣,把哪些部門執法權放入城管執法范圍內,各地不一定相同。

  此外,姜明安認為,執法范圍的不明晰是城管執法地位不明確的另一個原因。他舉例說,一個違章蓋的小房子由城管處理,一棟違章建設的大廈又是規劃部門管,并且多小的房子由城管管,執法界限就不是很明確。這種情況在工商、交通方面也存在。

  同時,姜明安還肯定了城管對于管城市的必要性。“路邊的燒烤攤,會有工商、交通、衛生等七八個部門管,交由城管聯合一家執法就好得多。”姜明安認為,城管可以解決多部門執法中重復執法、重復處罰的問題。

  他建議城管需要明確四件事:一是規范自己的執法范圍,明白到底要管哪些事;二是城管應該采取什么手段管事,有無帶人調查權,扣留物品或罰款權等;三是城管執法人員的身份要明確,是

公務員,還是如招聘人員、合同工,臨時工性質的協管人員;最后城管自身監督也要明確。 (編輯:譚捷)

文章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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