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9月8日實施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稱“規定”),一方面正式明確外資可以利用股權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體現了順應國際化的思路,同時規定也顯示出中國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方面的決心。
該規定于昨日由中國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匯局六部委聯合公布。
“股權并購”得到承認
規定指出,外國投資者今后可以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規定還指出了外資以股權并購的操作方式。
然而從目前市場情況看,通過股權方式進行外資并購非常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張起淮律師向記者分析:“一方面,考慮到股市的風險,不通過折現而用股權來并購會不扎實,很容易在股權評估后出現股權有價無市和貶值的情況;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股權并購的時間周期比較長,不如直接用現金并購來得快。但是這個規定的出臺,對積極引進外資、外匯控制和幫助國內企業直接上市都是有很大幫助的,體現了今后外資并購方式的多樣性。”
“重點行業”仍顯模糊
規定的第十二條被外界看成是這份文件中的亮點,該規定稱,今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然而商務部研究院的兩位專家都對這個說法提出質疑。商務部研究院外資并購研究員馬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這項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實際操作中很難判斷什么是重點行業,并沒有一定的《產業目錄》來進行明確。”
商務部研究院外資部副主任孫笑華也認為:“外商如何來認為自己并購的企業涉及到重點行業,會提出疑問。但是商務部現在亮出否決權,也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商務部也通過這個規定把今后很多的并購審查和否定的權力從地方政府拿到自己手里。今后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于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商務部享有“反壟斷審查”
在這份規定中,專門在第五章中明確表示了商務部對外資并購中擁有一定的反壟斷審查權,商務部對有否決權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如果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其與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購使其與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等情況,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可以審查這個并購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這完全和今后反壟斷法是一致的。今后會成立最高的反壟斷委員會來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級的反壟斷咨詢機構由發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分別執行,其中商務部就分管貿易、壟斷協議、市場占有率和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方面的情況,當然如果企業不滿意商務部的否決,可以上訴到反壟斷委員會。”
但有專家擔心,行政力量太過集中,而缺少一個司法的審查體系。馬宇研究員表示,一個企業的不同產品有不同的市場占有率,這個規定并沒有就行業和產業作出很明白的規定,另外目前反壟斷的趨勢是要考慮到國際化的問題,而這個規定中也只是提到了國內市場的占有率而忽略了國際市場,對今后的操作會造成影響。
規定還強調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經營要嚴格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編輯:李旭波) 文章來源:東方網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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