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頒新規: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泄露重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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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10日 10:50 中國消費網 | |||||||||
上市公司不得有選擇性地、私下向證券分析師、咨詢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大股東、新聞媒體等具有信息優勢的特定對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開重要信息,所有重要信息都應向投資者公開披露。證券分析師等人員在調研、溝通、采訪活動中所得到的非公開重要信息,也不得在任何調研報告、溝通會紀要、新聞報道等中進行披露或引用,除非上市公司同時公開披露這些信息。這是深交所9日頒布的3個信息披露指引所規定的內容之一。
據介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選擇性信息披露行為比較嚴重,證券分析師、券商、基金、公司大股東等信息優先獲得者,可以據此提前作出交易決策,中小投資者則處于信息劣勢,這種現象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為此,深交所同時頒布了公平信息披露、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3個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目前仍有少數上市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種種理由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隱瞞或滯后披露并購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信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深交所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應將已經發生或擬發生的所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及時回復上市公司的問詢,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詳細披露并嚴格執行承諾事項。對交易所及其通過上市公司所進行的調查,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在要求的期限內給予回復,提供相關資料,確認或澄清有關事實,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往往有可能發生了重大的未披露事項,但部分上市公司常草率地發布所謂的“沒有應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公告。對此,深交所規定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核實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公共傳媒是否存在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傳聞,公司及有關人員是否泄露了未公開的重大信息,公司或與公司有關方面是否已經發生、或預計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重要變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實且確信不存在上述問題后,方可作出“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聲明。否則,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相關人員將被視為未能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并將受處分。 (編輯:王彥艷) 文章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