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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讓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9日 15:42 中國消費網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解決社會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溫家寶總理曾強調指出:“建設一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使人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力得到充分發揮,使改革和發展所創造的社會財富為全體人民所共享。”

  上述講話闡明了這么一個道理,即經濟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水平
,最終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發展。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不斷加大扶助力度。為使更多的群眾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在此次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同時,再次適當提高社會保障對象的待遇和生活補助水平。

  1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國際經驗

  多數國家發展經驗表明,在人均GDP從1000美元向3000美元邁進的過渡時期,社會矛盾將處于高發時期。如果能夠較好地協調平衡各種矛盾,則會迎來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我國正處于上述過渡時期,如何能夠有效地抓住機遇,避免所謂的“拉美現象”,則關鍵取決于是否能夠讓人民群眾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是否能夠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經濟學家認為,經濟增長并不等于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是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的統一。斯蒂格利茨在《全球化及其不滿》一書中認為:“發展不是幫助少數人致富……發展是整個社會的轉型,要能夠改善窮人的生活,使得人人都有機會獲得成功,并且能夠享受良好的醫療和教育。”多數國家發展經驗表明,在人均GDP從1000美元向3000美元邁進的過渡時期,社會矛盾將處于高發時期。如果能夠較好地協調平衡各種矛盾,則會迎來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我國正處于上述過渡時期,如何能夠有效地抓住機遇,避免所謂的“拉美現象”,則關鍵取決于是否能夠讓人民群眾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是否能夠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初次分配將主要由市場機制主導,人們按其投入生產要素的質量和數量參與收入分配。當部分居民由于年老等原因而不能通過初次分配獲得收入時,假如沒有主要由政府主導的再分配機制,他們不但不能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甚至連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無論在世界范圍內,還是在某個具體的國家地區,都存在著如下現象:一方面經濟增長使得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和福利水平較快提高,另一方面部分社會成員收入水平卻相對下降,相對貧困現象不斷涌現。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待遇水平不能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造成部分社會成員收入水平相對下降。二戰后,西方國家紛紛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相對貧困的問題。通常,西方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養老金待遇水平結合職工工資、物價水平或其他經濟因素定期進行調整,其中職工工資和物價水平變動是調整的主要參考因素,并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側重。在養老金水平調整的方法上,發展中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家并無本質的區別,所不同的只是程度的不同。

  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是多數發達國家針對所有收入或資源低于一定水平(低保標準)的社會成員的收入保障機制。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的過程中,如何確定適當的低保標準是一個十分關鍵的環節。起初,西方國家根據當地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務來計算低保標準,這種方法通常也被稱之為“市場菜籃法”。

  2我國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機制及歷史回顧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每年都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資金。1998年以來,我國先后7次提高了革命傷殘人員、“三紅”和“三屬”撫恤補助標準,3次提高了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1999年后,各地根據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情況不同程度地調整了低保標準,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在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時,國家財政不斷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調整機制,努力使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近年來,我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本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調整同步,且調整幅度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大體相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從1995年起不再與在職人員增加工資同步進行,其調整幅度是綜合考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物價指數和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確定的。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

  1999年以來,我國先后4次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每年都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調整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我國已經建立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殘疾軍人、“三紅”、“三屬”撫恤補助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1998年以來,我國先后7次提高了革命傷殘人員、“三紅”和“三屬”撫恤補助標準,3次提高了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

  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的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等確定。“由上述規定可知,我國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遵循的是”市場菜籃法“。

  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水平

  (編輯:盛秀華)

文章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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