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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隱患致男子死亡 政府賠償家屬15.5萬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7日 15:16 中國消費網

  橋梁和水閘之間有一條近30厘米寬的空隙,周圍也沒有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行人由此墜落而溺水身亡,該由誰來負責任?

  去年11月的一個傍晚,從重慶來浙江德清縣乾元鎮打工的王某步行到這個鎮丁山路的一座橋上。

  這座橋的北側緊挨著一座水閘,但橋面與水閘之間還有一條寬27厘米的空隙,橋的北側沒有護欄,橋的兩端也沒有警示標志,附近甚至沒有路燈。當王某路過這座橋時,失足從空隙處墜落,受傷后溺水身亡。

  事發后,死者王某的父母將乾元鎮人民政府和德清縣水利局告上了法庭,討要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5萬余元。

  德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道路、橋梁和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和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水閘與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乾元鎮政府在水閘與橋之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設護欄,橋面與橋附近也沒有安裝路燈,明顯存在維護、管理瑕疵,致使行人失足從空隙處墜落受傷溺水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支持死者父母的所有賠償請求,一審判決乾元鎮人民政府賠償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5萬余元。

  (編輯:盛秀華)

文章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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