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物業費再交房 開發商因霸王做法被判違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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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4日 15:31 中國消費網 | |||||||||
福建省龍巖市一家房地產公司不僅不按時交房,還要求業主先交物業管理費才能拿到房屋的鑰匙和房產證。近日,這一行為被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 法院判屬違約,并要求給原告付逾期交房補償費2.2萬元。 2003年8月3日,龍巖市市民吳先生與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吳先生按合同約定付清了購房的首付款,其余按商業貸款進行按揭。
原定的房屋交付時間過了2年多,吳先生卻仍未能拿到房屋的鑰匙。房地產公司稱房產證已辦好,要想拿房屋的鑰匙和房產證,吳先生須先交物業管理費。 2006年3月9日,吳先生向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以房地產公司無正當理由延遲交房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和有關權屬證書,并按合同約定按日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據主審法官介紹,根據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和《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費是指具備資質管理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在商品房買賣中,房地產公司以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交付房屋的前置條件無法律依據。 (編輯:盛秀華)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