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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按31.5 噸載重繳養路費只能拉25 噸貨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04日 10:10 中國消費網

  日前,河南省鄭州市的李先生向記者訴稱,他于2005年購買了一輛由陜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載重25噸的斯達斯太爾拖掛貨車,在鄭州市車管所上戶以來,李先生手持的一直是載重25噸的行駛證,向交通部門繳納25噸位的養路費。

  今年5月份,李先生去繳納養路費,鄭州市養路費征稽處工作人員告訴他,按照有關部門文件,從4月份起養路費按照“大噸小標”車輛的標準噸位征收,他的汽車恢復后的噸
位應由行駛證上標注的25噸改為31.5噸,養路費應該照此標準征收。李先生計算了一下,按每噸每月180元養路費繳納,“我每月要多交1170元,一年下來就是1.3萬元”。

  令李先生感到郁悶的是,按31.5噸位繳納了養路費,車管所頒發的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還是25噸。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超出行駛證核定噸位拉貨的車輛屬于超載,3個多月來,自己因按31.5噸位的標準拉貨被交警罰款兩次。

   交通部門表示上調養路費有法可依

  按照慣例,養路費都是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噸位征收,為什么河南省的養路費突然會上調呢?

  7月31日,記者從河南省交通廳了解到,本次河南省調整養路費征收標準是從今年4月1日開始執行的。

  為了杜絕“大噸小標”泛濫現象,今年4月,河南省就公路養路費征收計量標準做出了一項決定,公路養路費的征收計量標準由原來按行駛證核定標準改為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發布的公告來執行,即按照《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載貨類汽車質量參數調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車型質量參數公布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標準核定,未更正的車型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的技術參數不符的“大噸小標”車輛,以及未列入國家發改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載貨類汽車,由省級交通規費征稽部門按照車輛的實際技術參數依據交通部和原國家計委《公路汽車征費標準計量手冊》的標準核定。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所謂“大噸小標”,主要是指近年來一些汽車生產企業為了迎合部分車主偷逃稅費、追求非法利潤的目的,給大噸位汽車核發小噸位合格證的行為。為嚴厲打擊這種行為,國家發改委從2004年4月起先后發布9批公告,重新核定了國內100多家、數千種型號汽車的噸位。

   利益沖突催生大噸位養路費小噸位行駛證

  整治“大噸小標”利國利民,無可厚非,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河南省眾多像李先生一樣的車主繳著大噸位的養路費卻只能持小噸位的行駛證,按養路費標準“足噸位”拉貨時還要受到交警處罰呢?

  采訪中,鄭州市交通規費征稽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河南省交通廳關于交通規費征收計量標準改由按國家發改委統一發布的公告執行的文件下發后,交通部門要求所有貨車必須按新標準重新核定噸位并繳納養路費,這是強制性的。公安部門則規定,只有車主遞交申請,才給予重新核定噸位并更換行駛證,如果車主不遞交核定申請或者就不知道有此規定,公安部門也不予要求,是非強制性的。

  鄭州市車管所一位姓鄭的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河南省公安廳要求“大噸小標”車輛車主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管機構申請恢復標準噸位,由公安交管機構按照國家發改委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載貨類汽車質量參數調整更正表》,更正車輛的核定噸位,免費換發車輛行駛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國家發改委的多批公告有時對同一種車的噸位公告不一樣,致使行駛證更換起來“麻煩”。所以,有時候車管所為車主更換行駛證時只能參照當初汽車生產廠家提供的技術參數。

  事情似乎并不那么簡單,河南亞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劉經理告訴記者,他們曾多次為車主申請更換行駛證,然而鄭州車管所的解釋是,車管所核發行駛證的依據只能是汽車生產廠家提供的原始合格證以及提供各種技術參數的光盤。

  據悉,目前河南省約有10萬輛“大噸小標”汽車,更換行駛證的不足兩成。

  采訪中眾多車主們認為,出現同一輛車兩個部門核定載重不同的現象,主要是兩個部門的利益在打架。交通規費是按車輛核定噸位收取的,噸位越大,收取的費用就越多。公安部門是按車管所頒發的行駛證上的核定噸位考量是否超載的,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越小,就越容易超載,超載越多,罰款就越多。

   車主可提起訴訟也可向上級部門申請復議

  “繳了31.5噸位的養路費,拿著25噸位的行駛證,拉31.5噸的貨物時,遇上交巡警還要被當成超載罰款,我們很委屈。”3個多月來,眾多和李先生車一樣的車主不斷在公安部門與交通部門之間奔走反映問題,但至今仍沒有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對此現象,河南省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李漢生表示,車主既然交了31.5噸位的養路費,就有權拉31.5噸的貨物,如果拉了31.5噸貨物的車輛在路上因超載受罰,車主有權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或對有關部門的執行標準向上級部門提出復議申請。 (編輯:盛秀華)

文章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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