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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人體試藥案宣判 原告獲賠萬元精神撫慰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7日 09:38 法制日報

  首例試藥案原告獲賠萬元精神撫慰金

  人體試藥者知情權不可“忽悠”

  李自慶

  新聞提示

  備受關注的江蘇首例人體試藥案,6月23日下午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定,被告醫院及藥廠的試藥行為,沒有構成對原告的身體傷害,但被告醫院在試藥過程中侵犯了原告郭朝斌的知情權,判決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被告藥廠對此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1180元,由兩被告承擔。此案的判決,對規范人體藥物試驗有著重大而積極的意義。

  事件回放

  現年56歲的退休工人郭朝斌,6年前查出患有糖尿病,通過堅持對癥治療,基本上能保持病情穩定。

  2005年9月初,郭朝斌不小心患上感冒,血糖出現波動。他到南京某“三甲”醫院就診時,接診醫生檢查后告訴他,“應該抓緊住院,做更換胰島素治療。”

  兩天后,就在郭朝斌到醫院辦理住院手續時,醫生卻將他推薦給了徐州某藥廠新藥科研組,稱該廠研制的一款治療糖尿病新藥,對他應該有效果。聽到不僅是免費的,而且還可獲贈價值不菲的禮品,郭朝斌同意了。事實上,郭朝斌是被物色參加上述新藥的三期臨床試驗,俗稱人體試藥,醫院受藥廠委托承擔了這項新藥臨床試驗。

  接下來,郭朝斌被安排做受試前的身體檢查,結果發現尿蛋白為2+,這說明他的腎臟有問題,但其本人卻看不懂這一結果。隨后,醫生將一份《患者須知和知情同意書》交給了他,“同意書”上寫有參與研究的風險、有可能獲得的受益等等,此時郭朝斌才隱隱約約地知道是讓他試藥。他最終成了上述新藥三期臨床試驗480名受試者中的一員。在先交了500元押金后,他得到藥廠一只血糖測量儀,不過只有按協議試完全部療程,這只血糖測量儀才真正屬于他。

  從9月29日起,郭朝斌按要求停下原來服用的藥品,正式開始試用新藥,在醫生的要求下,藥量一加再加,從14個單位一直加到40個單位。但當郭朝斌咬緊牙關堅持按規定要求完成了13周的新藥試驗后,不僅病情沒有好轉、血糖沒有控制,還出現了身體浮腫、下肢無力、雙側腰部酸痛等不祥之兆。

  2006年1月郭朝斌因身體不適,先后兩次到上述“三甲”醫院就診,經檢查確認,被診斷為“2型糖尿病,糖尿病腎病”。

  憤怒的郭朝斌于今年2月將鼓樓醫院及徐州某藥廠告上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1萬余元,后又追加律師費5000余元。

  爭議焦點

  原告是否適合作試驗?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確的告知義務?原告病情的加重與被告的試驗有無直接關系?

  3月29日下午2點,鼓樓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郭朝斌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兩被告正式試藥前沒有告知原告腎臟病情,原告并不適合參與試藥。被告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顧受試者的死活,最終導致原告的腎病不可回轉。被告的“告知書”中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在試驗中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沒有最大限度地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對此,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三甲”醫院和徐州某藥廠辯稱:被告是有資格的新藥臨床試藥醫院,新藥試驗有益于人類的健康。原告在試藥前被告醫院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義務,原告本人也簽字認可。胰島素藥物對腎功能不可能造成傷害,被告的最終檢查結論證實,其不存在損害后果的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評述

  6月23日下午,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就案件作出宣判,主審法官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逐一進行了評判。

  關于原告是否屬于本案藥物試驗對象問題。法院認為:原告郭朝斌是2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佳,屬于試驗藥物注射液的臨床試驗人群,兩被告對此不存在過失。

  關于被告是否充分履行說明義務問題。法院認為:醫療關系中的“知情同意”原則是為了尊重患者的人格權而設立的制度,在原告決定是否參加藥物試驗治療之前,被告鼓樓醫院應當向原告郭朝斌告知說明10個方面的相關內容。兩被告在履行說明義務時存在過失。

  關于試驗治療過程被告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法院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表明胰島素對于腎臟有損害作用,被告鼓樓醫院在試驗中使用的胰島素的劑量不違反醫療常規。

  由于藥物試驗自愿性,原告可隨時決定是繼續參加還是退出試驗,被告也有根據試驗過程進展情況進行說明的義務,而被告鼓樓醫院未向原告進行任何說明,因此被告鼓樓醫院對此存在過失。

  關于原告參加試驗后身體有無損害問題。法院認為:糖尿病腎病是糖尿病常見的慢性并發癥之一,原告參加試驗前尿蛋白2+,可以認定原告藥物試驗之前已處于糖尿病性腎病的第四期。從試驗后的24小時尿蛋白定量分析和原告癥狀,可以認定原告仍處在糖尿病腎病的第四期。從試驗治療前后原告的腎功能檢查結果對比看,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身體健康的損害后果。所以原告主張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綜合評判本案,法院認為:盡管原告郭朝斌不存在身體健康的損害后果,但兩被告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義務,侵害了原告郭朝斌的自我決定權,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

  由于在藥物試驗中原告的人格尊嚴得不到尊重,且原告是在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情況下參加藥物試驗,在試驗過程中又出現糖尿病性腎病的臨床癥狀,原告由此產生精神傷害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原告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酌定精神撫慰金為10000元。

  雖然本案藥物臨床試驗與原告直接發生關系的是被告醫院,但藥物試驗的《臨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書》等是被告藥廠制定和提供,被告醫院主要是按方案進行試驗。兩被告是為了共同完成藥物臨床試驗而與原告發生關系,因此兩被告作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點評:郭朝斌要求賠償31萬余元,雖然最終只獲賠1萬元,但作為第一個親自走上法庭打

維權官司的“試藥人”,郭朝斌的起訴無疑對規范試藥行為起到了示范作用。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年申報新藥上萬種,經國家藥監局批準,有800種上下的新藥獲準研發上市,參與試藥的正常人及患者有50萬之眾,但他們的知情權、健康權卻難以得到保障。

  醫學的進步取決于對人體對象進行實驗研究,但在試驗時應優先考慮實驗對象的健康幸福,其次才考慮科學和社會的利益。此案判決的警示意義在于:人體藥物試驗受試者的知情權“忽悠”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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