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消費品這是常識,是一個非常清楚、無須討論的話題,怎么能夠判決它不是生活消費品呢?”著名民法專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的河山向本報記者表示,汽車目前已經進入了千家萬戶,毫無疑義屬于生活消費品,汽車消費糾紛也毫無疑義屬于《消法》調整范圍,受《消法》保護,汽車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就應當依據《消法》第49條規定給予加倍賠償。
據河山介紹,在《消法》制定過程中,曾有過關于汽車、房屋、鉆石珠寶等是否屬于生活消費品的討論,經過討論,大家取得了一致意見,《消法》的立法精神包括了調整汽車、房屋等糾紛。
河山說,《消法》在實踐過程中,曾出現一些本不應有的爭論,如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患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等,其實,對上面的現象,《消法》第2條和第3條已有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也就是說,只要消費者購買汽車是為了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運營、經營,如果遇到糾紛,無疑應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
“消費有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之分,即使是奢侈消費,也屬于生活消費的一部分。”河山說,在《消法》中,消費品沒有貴賤之分,不管這種商品和服務價格有多高,只要消費者為生活所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一旦受到侵害,都應受到《消法》保護。汽車消費屬于大宗消費,一旦車輛出現問題,消費者支付的代價會更高、潛在危險更大,消費者很容易受到心理和經濟上的雙重傷害,對于汽車消費,法律更應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和懲罰措施,汽車生產銷售者更應承擔更重的社會責任。如此,才不會出現《消法》只保護得了小額消費,卻難以保護汽車等大宗消費的怪事,才不會出現“汽車不屬于生活消費,不適用《消法》”的錯誤觀點。
河山認為,社會在不斷進步,經濟在不斷發展,生活消費品的范疇會越來越廣泛,汽車是不是生活消費品的范疇,道理其實很清楚,沒有必要出臺司法解釋,甚至修改《消法》。當務之急是應該進一步將《消法》的條款落實到位,讓消費者合法權益能得到更好的保護,讓《消法》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繼續發揮更大的作用。(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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