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曉東長期從事民事糾紛審判工作,曾多次做出具有典型意義的司法判決。例如,2003年6月北京消費者李先生購買賽納轎車受經銷商欺詐,陳曉東法官審理此案后,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判令銷售商加倍返還消費者購車款、車輛購置稅、車輛檢測費共計40余萬元,此案成為京城法院判決的第一例汽車消費加倍賠償案。今年5月15日,陳曉東法官又主持審理了3起消費者起訴奧克斯經銷商欺詐案,同樣依據《消法》做出了判決。
陳曉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只要是個人購買、用于個人或家庭日常生活的汽車,就是生活消費品,就應受《消法》調整;反之,凡非個人購買或者個人購買但用于生產經營,這樣的汽車就不受《消法》調整。
陳曉東對記者分析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判定汽車是否是生活消費品并非復雜之事。消費有狹義上的消費和廣義上的消費之分。狹義上的消費指的是衣、食、住、行等本原意義上的消費,即生活消費;廣義上的消費既包括生活消費,也包括生產消費。生產消費指的是生產資料的消費,即直接與生產合一的消費。生活消費是相對生產消費而言的。《消法》調整的是生活消費關系,即人們在生活消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實踐中,要判定一種消費關系是否適用于《消法》,首先要確定該消費關系的性質,即屬于生活消費關系還是生產消費關系。生活消費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與人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休戚相關。
陳曉東法官最后說,家用汽車是普通消費者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具備生活消費品的所有特征,當然屬于生活消費品,接受《消法》調整是理所當然。
■北京市首例汽車消費加倍賠償案
2003年6月13日,消費者李欣從北京東方紅汽車銷售公司(下簡稱東方紅公司)以19.2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東風雪鐵龍賽納轎車。辦完車輛上牌等相關手續后的當天,他的一位朋友在查看該車時發現,其車門等部位的面漆同車體其他部位的不同,存在面漆修補痕跡,而且該車保險杠司機一側有一塊油漆異樣,司機安全帶固定支點塑料扣碗開裂。李欣與經銷商協商,東方紅公司拒絕了李欣提出的退車要求。李欣遂以欺詐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朝陽區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鑒定后認為,該車的確存在修復痕跡。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汽車經銷商的東方紅公司比作為消費者的李欣更應具備汽車專業知識和識別、檢驗技能,該車的瑕疵并非十分隱蔽難以發現,銷售商在售車前應當知道這一瑕疵。故法院認定東方紅公司存在故意隱瞞事實、以次充好的行為,構成欺詐。2003年9月27日,朝陽區法院依據《消法》有關規定,判令李欣將該車退還東方紅公司;東方紅公司返還李欣購車款19.28萬元,加倍賠償李欣購車款19.28萬元,并賠償李欣因購車而花費的購置稅費等費用共計16479元。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定奧克斯汽車案適用《消法》
今年5月15日,“汽車退市第一案”——奧克斯汽車糾紛案在北京有了結果。3位北京奧克斯汽車消費者狀告各自銷售商及寧波奧克斯、沈陽奧克斯欺詐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經過審理,朝陽區法院支持了其中一名消費者的訴求,一審判令經銷商退車退款,并增加賠償1.92萬元。經銷商不服提起上訴。(賈 君/整理)(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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