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鄭州6月25日電(記者潘志賢)長期以來,農民工在遭遇醫療損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災難性損害后,得到的賠償都要比城鎮居民低很多。這種明顯有失公平、公正的社會現象,一度在全國引起廣泛爭議。記者今天獲悉,這種“同命不同價”的賠償原則,將在河南省得到改變。
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以及鄭州
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該《意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河南省高院有關領導介紹說,這是該省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國率先提出農民工與城鎮居民在遭遇損害時“同命同價”的賠償原則。
河南省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田玉洲向記者介紹說,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大量農民進入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的消費或收入已經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標準。他認為,河南省高院《意見》中對已經明顯城鎮化的農民工,在遭遇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災難性損害后,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傷害賠償,無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也給全國其他地方處理類似問題提供了借鑒。(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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