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年,負氣出走的“高原紅”原成員日前收到了北京朝陽區法院的判決書。要求澤旺娜姆、尕讓卓瑪成立的“阿佳·高原紅”立即停止在演唱服務及宣傳中使用包含“高原紅”的名稱,從涉案網站宣傳中刪除侵權行為中包含的“高原紅”文字,并賠償“高原紅”組合擁有機構經濟損失20萬元。據悉,這是繼“刀郎官司”后,我國演藝圈又一起品牌侵權案,更是中國演藝界首例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
昨日下午,“高原紅”組合四姐妹與九寨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汪斌非常興奮地把判決書拿給蓉城媒體。據介紹,“高原紅”組合組建于2001年,九寨文化傳播公司對其進行一年多的打造后,參加中國西部民歌電視大賽一舉奪得銅獎,該組合迅速在演藝圈中揚名。2003年7月,第一批“高原紅”主要成員澤旺娜姆、尕讓卓瑪因個人原因離開九寨溝到北京發展,不僅用“阿佳·高原紅”的名稱參加商演,還在官方網站上稱自己是正宗的“高原紅”。2003年底,九寨文化傳播公司一紙訴狀將“阿佳·高原紅”告上法庭。
歷經三年,四處取證,為官司操碎了心,昨日,勝訴方“高原紅”組合的權利人汪斌說:“我們其實并不愿與她們對簿公堂,只是希望通過這一侵權案,對她們的幕后操作者敲響警鐘,維護演藝圈的正當權利。”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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