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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會:汽車屬于“為生活需要”的消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3日 09:39 中國消費網

  6月19日,本報記者就“汽車屬不屬于生活消費品”,汽車等大宗消費品銷售中的欺詐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問題,采訪了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劉亞兵。

  劉亞兵對記者說,從常理上講,生活就是衣食住行,以及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所有消費,當然包括教育、醫療、汽車、旅游、商品房、珠寶等。如果理解為狹義的“生存消
費”,每人每天只需要吃三頓飯,除此都不應該是生活消費。這不是很荒唐嗎?隨著我國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和人們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領域的不斷拓展,用商品、服務的品種和價格來判定消費行為的法律適用,于法無據,違背《消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該案中法院以“該車并未到交通管理部門上戶,事實上處于

新車狀態,該車的性能、車況均無任何問題”,“未故意隱瞞和虛構事實,故不構成合同欺詐”為由,不支持消費者認為售車過程中存在欺詐的上述理由,我們認為這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劉亞兵說,這起案件給他兩點啟示。一是社會上對《消法》的理解,尤其是對《消法》適用范圍的理解存在較大的偏差。二是長期以來,人們對《消法》第49條有很多爭議,有人認為第49條對經營者不公平。什么是公平?劉亞兵認為,對造假者、欺詐者進行懲戒,對權益受損消費者而言就是一種公平,反之才是不公平。 (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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