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就“過勞死”表態:不能讓勞動法形同虛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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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2日 14:35 中國消費網 | |||||||||
全總勞保部長談過勞死:總工會歷來反對超時勞動 遏制超時勞動亟須社會總動員——全總勞動保護部部長就“過勞死”現象答本報記者問。 近來,普通勞動者過度加班、過度勞累甚至導致“過勞死”的話題浮出水面,引起
“過勞死”是對勞動者構成生理傷害的極端形式 記者:這段時間,“過勞死”話題很熱。先是25歲的華為員工胡新宇因肺炎轉為腦膜炎于5月28日不治身亡,據知情人士透露,他是長期連續加班累垮的。5月30日,廣州海珠區年僅35歲的女工甘紅英連續加班后猝死,在她離開這個世界前4天,工作時間達54小時25分鐘,累計加班22小時。那么,何謂“過勞死”? 張成富:我想首先說明這一點,無論是事業成績斐然的、緊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還是工廠里超時勞動、過度勞累而倒下的職工,都是我們社會的寶貴財富。這種事情的發生,都是令人十分震驚、惋惜的。我們對有關企業見利忘義、淡漠勞動者生命的行為表示憤慨! “過勞死”緣于勞動者長期超時勞動或高強度勞動以及由此相關聯的精神壓力。目前我國對“過勞死”還沒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學上作出明確的定義。國際上對“過勞死”的普遍定義為:勞動者因工作時間過長、高勞動強度、心理壓力過大而出現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長期積重難返而突然引發身體潛藏的疾病并急速惡化,救治不及,繼而喪命。各國勞動法律及相關國際勞工公約都把“過勞死”看成是對勞動者構成生理傷害的極端形式。 強迫勞動者超時勞動,嚴重違反《勞動法》 記者:但是,我國法律對限制勞動者超時勞動卻有明確規定。 張成富:是的。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后經國務院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修訂,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記者:盡管如此,勞動者超時勞動現象依然普遍,胡新宇、甘紅英事件只不過是冰山一角。 張成富:目前,一些企業主唯利是圖,無視《勞動法》規定,根本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工人長時間的加班。比如,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中小企業,把勞動定額定得很高,即使是十分熟練的工人,也難以在8小時內完成勞動定額,工人們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較長時間的加班,企業還無需按法定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有的企業以完成訂單為借口,強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個小時,嚴重損害了工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甚至把加班加點作為一種“企業文化”,將其與員工的“敬業精神”、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職務升遷等掛起鉤來,把員工超時勞動作為贏得市場競爭優勢、求得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當然,“過勞死”不僅僅是威脅著在生產線上勞作的普通工人,目前還呈現出向高科技領域、“白領”階層蔓延之勢,直接威脅到所有處于高節奏、高壓力狀態的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時勞動危害巨大 記者:超時勞動都有哪些危害? 張成富:迫使職工超時勞動,可以讓一些企業在一定時期獲得經濟利益并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但超時勞動對職工個人、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對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社會的穩定和諧,都有著巨大的危害性。 超時勞動首先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奪。從勞動力供求關系上看,超時勞動對工薪勞動者整體而言是不利的。“過勞死”作為超時勞動的極端表現,直接剝奪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其次,超時勞動是“就業殺手”,抑制社會就業的擴大。現階段我國的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可現實情況是:一邊是大量存在加班加點,一邊是許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業。一個工人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就等于占用了兩個就業崗位。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就業機會已經成為最稀缺的社會經濟資源之一。而超時勞動在社會上蔓延,就會形成“五個人的飯三個人吃”的局面,這對政府擴大就業的努力是一種打擊。 第三,超時勞動的恣意橫行,不利于企業素質提升和后續發展。超時勞動可以讓一些企業得一時之利,但如果一個企業以延長絕對勞動時間這樣簡單的招數牟利,就會對低廉勞動力成本產生嚴重依賴,就不會在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管理、提升素質和塑造核心競爭力方面下功夫。超時勞動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也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頻發,這對企業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 第四,超時勞動對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也增加了社會成本。超時勞動以至“過勞死”,是一種對勞動力資源的掠奪性使用方式。特別是對高技術人才、緊缺性人才的過度使用,既加劇了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矛盾,也透支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潛力。超時勞動讓一批勞動者遭受健康損害而過早退出勞動力市場,增大了社會保障壓力,增加了社會貧困人口。超時勞動還讓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對立,加劇了勞資矛盾,并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工會主張堅決遏制超時勞動 記者:相對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是弱者。面對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大多數勞動者恐怕是“敢怒而不敢言”。 張成富:的確,在目前勞動力市場嚴重供大于求、勞動者在職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情況下,相當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背井離鄉出來打工的農民工,出于就業、維持生計、人際關系等方面的壓力,對于企業的加班要求委實不敢加以拒絕。然而,無論是以任何形式發生的超時勞動,都違反了《勞動法》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構成了對勞動者勞動權益和身心健康的嚴重侵害,甚至誘發“過勞死”,也必然影響勞動者正常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他們參與社會事務和履行公民社會責任,影響他們家庭生活,進而影響社會安定,給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造成障礙。 記者:所以,勞動者要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工會組織的維護和支持。 張成富:工會歷來都反對超時勞動。中華全國總工會呼吁全社會關愛職工,珍惜生命,強烈譴責無視國家《勞動法》,漠視工人生命、強令和變相強迫工人長時間加班加點的現象。呼吁全社會要關注勞動者生命安全健康合法權益。八小時工作制,這是全世界工人階級在歷史上經過長期斗爭才爭取來的,已經成為全世界范圍內廣泛認同的核心勞工標準,成為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是不能隨便動搖的。當然,要堅決遏制超時勞動,防止“過勞死”現象的進一步發生,亟須社會總動員。 記者:工會在這方面有哪些舉措? 張成富:中華全國總工會一直在以下這些方面努力,并將繼續作出努力。 一是呼吁并建議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過勞死”,加大法律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決不能讓違法行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遠遠小于他們能夠得到的利益,決不允許企業把原本他們應當承擔的對勞動者責任推給勞動者、推給政府、社會。 二是呼吁并建議加大勞動執法力度。各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勞動時間的監察,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絕不能讓《勞動法》的制度規定形同虛設,對違反《勞動法》強令工人加班加點,造成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確實要加班加點的,必須經過工會的同意,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地方工會要承擔起監督檢查的職責。 三是要求各級工會支持工人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所有企事業都應當建立工會組織,在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讓勞動者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拒絕權和緊急避險權。基層工會要把好加班加點關,對于企業無正當理由的加班要求,在征求職工意見的情況下,要予以嚴辭拒絕。同時,工會要積極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對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作出準確合法的明確規定并嚴格監督執行。工會要指導勞動者和企業簽訂好《勞動合同》,幫助他們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的監督,堅決糾正企業違反《勞動法》強迫職工超時勞動的情況和行為。 四是呼吁并建議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各類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尤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內知名民營企業、高科技企業,要注重自身的社會形象與市場號召力,在執行法定勞動標準方面起表率作用。特別是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按照“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致力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營造“關愛員工、合作雙贏”的企業文化氛圍。 (編輯: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