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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甲醛超標 房主被判退還租金賠償損失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1日 19:4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21日電 (祝茜、李京華)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房客張先生起訴房主承租房屋“有毒”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6000元、租房押金3000元,檢測費940元,搬家費300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2005年10月12日,他經房地產經紀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房屋租
賃協議》,約定被告將東城區芳嘉園胡同某號樓2單元101號房屋租賃給他,租期為3年,月租金人民幣3000元。合同簽訂后,他按照約定給付被告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并于同年10月16日搬入租賃房屋。入住4天后,因室內空氣嗆人,致使他與家人出現惡心、咳嗽、胸悶等癥狀,無法在室內正常生活。后經了解得知,上述癥狀是因為室內空氣污染所致。于是要求退租,遭到拒絕。

  之后,張先生委托北京一家室內環境測試中心對承租房屋進行空氣中

甲醛、苯和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報告顯示甲醛濃度超標五至六倍以上,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超標一倍以上,該房屋不適宜人居住。張先生于11月10日搬出承租房屋。

  法院認為,被告出租的房屋空氣中甲醛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致使原告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應視為被告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現被告同意與原告解除合同,法院準許。因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其依據合同已收取原告的租金應予退還,同時應賠償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已經明知被告出租的房屋不久前進行過

裝修,被告也告知房屋裝修后可能有氣味,對此原告也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據此應適當免除被告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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