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若干規定》(下稱《規定》)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今日經《政府公報》正式對外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在經過前三輪改革我市行政許可實現法定化、規范化、公開化之后,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入更深層次的非行政許可領域,此舉在全國尚屬首創。
目標:實現法定化和標準化
深圳市經過前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大幅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并實現了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定化、規范化和公開化。據介紹,目前在我市保留的全部行政審批項目中,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約占45%。本輪改革的重點就是針對這部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而進行的,將對其進行全面清理和逐項規范。本輪行政審批改革的目標是:進一步清理和確認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實現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定化和標準化;通過改革,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增強行政執行力。
據了解,目前我國尚無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專門法律,制定《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若干規定》,為清理和規范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提供了依據,因此該《規定》出臺是本輪改革的第一步。《規定》采用市政府規章的形式公布,主要內容包括: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機關及實施程序和辦法等。
范圍:包括民政優撫等七大類
《規定》所稱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四)有關民政優撫和社保待遇的審批;(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七)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
設定:應當事先舉行聽證會
《規定》明確了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設定辦法: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原則上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廣東省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市政府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法規草案送審稿和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應當事先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廣泛征求意見,但擬設定行政機關內部審批的除外。聽證會、論證會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進行。
機關:不得接受有償服務
關于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機關,《規定》明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經市政府公布的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
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辦法:十四項內容統一標準
關于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程序,《規定》要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遵循實施辦法統一擬定、統一審查、統一公布、統一監督執行的原則,實現實施行為的法定化和標準化。行政機關應當對其實施的每一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擬定實施辦法,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批和登記內容;(二)設定審批和登記的依據;(三)審批和登記數量及方式;(四)審批和登記條件;(五)申請材料;(六)申請表格;(七)審批和登記申請受理機關;(八)審批和登記決定機關;(九)審批和登記程序;(十)審批和登記時限;(十一)審批和登記證件及有效期限;(十二)審批和登記的法律效力;(十三)收費;(十四)年審。
申請:材料不齊5日內要告知
關于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問題,《規定》表示,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無論是否接收材料或者受理該項申請,均應當根據情況當場分別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材料后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之日。
審查:20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決定。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但是,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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