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焦炭配額案:政商兩界多人落馬涉商務部高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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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1日 08:30 中國消費網 | |||||||||
“中紀委、山西、焦炭配額大案。” 數月來,在太原市人民檢察院門口“趴活”的出租車司機王師傅經常從一些神秘的乘客口中聽到這幾個詞,但至今為止,他也不清楚“山西到底出了什么事”。 這一切在6月13日揭開了冰山一角。當日,山西焦炭集團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兼總經
范萍受賄案僅僅是一樁牽涉眾多的全國性焦炭配額大案的第一案。這樁系列窩案始自焦炭價格飆升,配額交易幾近瘋狂的2004年,而在焦炭市場恢復平靜的2005年,真相開始浮出水面。 本報記者獲悉,為徹查此案,中紀委成立了專項調查小組掛牌督辦。目前,山西政商兩界多位有影響的人物已因此落馬,涉案者甚至包括商務部相關部門的主管官員。 “該案的爆發竟是如此的意外與突然。”一位山西省紀委系統內的知情人士感嘆。 一根意外的導火線 一切要從山西省焦炭集團董事長牛新民東窗事發說起。 2005年上半年,牛新民突然被山西省紀委“雙規”,最初的線索來源于公司內部人士對他有受賄行為的舉報。 牛新民原為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副總,2002年山西省焦炭集團成立后出任集團董事長,正廳級干部。山西焦炭集團的一位人士透露,牛新民在公司里大權獨攬,為人非常強勢,性格上頗為倔強,但他承認,這位山西焦炭行業的頭面人物“也頗有能力”。山西省紀委那位知情人士說,牛新民的這種性格決定了他的命運。 “牛新民在接受省紀委調查期間,態度極其強硬,對自己的事情不愿做任何的交代,一副死不認賬的態度,這樣紀委的同志開始大面積的調查。”2005年下半年,牛新民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正式批捕,目前羈押在距離太原市100多公里以外的陽泉看守所。 上述知情人士說,“本來牛新民的案子并沒有涉及焦炭配額違法和腐敗問題,但是省紀委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了有關焦炭配額倒賣和腐敗的重大線索。”山西焦炭配額案的一個關鍵人物范萍因此浮出水面。焦炭配額案正式被山西省紀委列為重大案件調查辦理。 今年春節前,范萍被山西省紀委“雙規”。2006年5月19日,范萍被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她涉嫌利用自己手中的焦炭出口配額受賄216萬余元。 范萍,研究生學歷。案發前系山西省焦炭集團董事、工會主席、并兼任集團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 山西省焦炭集團是由原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焦炭公司、省外貿廳焦炭出口服務中心等四家單位于2002年合并組建的。雖然至今尚沒有生產過一噸焦炭,但焦炭集團掌控著山西省焦炭出口配額的分配大權,并代省政府提取每噸30元左右的能源基金和服務費、管理費兩項費用。而且,山西省焦炭協會就掛靠在該集團下面,協會秘書長由一位集團副總兼任。 牛新民的代理律師,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李飛主任說,就目前掌握的情況看,牛新民與配額案沒有直接關聯,只是受賄和巨額資產來源不明。 但是,以牛新民案為突破口,焦炭配額案牽涉到的人員越來越多,涉案企業也在蔓延,涉案人員的范圍也最終超出了山西。 從山西到北京 “山西省紀委在組織人力徹查焦炭配額案的時候,發現案件不僅是針對企業向下蔓延,很多線索和腐敗問題直指商務部一些相關人員。”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由于涉及到北京有關官員,而且涉及面有擴大的趨勢,山西省紀委感覺問題重大,直接把焦炭配額案件上報中紀委。中紀委成立了焦炭配額系列案件的專項調查小組,中紀委一位高層出任該小組的組長。 隨著調查的深入,由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廣,紀檢部門又從北京查到山西。中紀委派人來到太原親自督辦。 中紀委介入后,更多的涉案企業和官員曝光。今年春節前,商務部外貿司工業品出口處處長孟丹被“雙規”隨后被拘捕。她涉嫌私自發放配額并受賄。此后,一位商務部司局級干部和數位相關人員相繼落馬。 幾乎是在孟丹被“雙規”的同時,范萍案發,又一批山西涉案企業人員和官員被查。山西清徐、古交和河津等地都有企業涉案,并陸續有人被拘。 其中較為引人關注的是山西焦煤集團副總經理、山西焦煤集團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學全。今年3、4月份,楊學全被太原市司法機關拘捕,與這位副廳級干部一道被拘捕的還有該公司焦炭出口部負責人高杰。 山西焦煤集團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前身系西山煤電集團進出口公司,2005年出口總額達1.8億美元。其股東包括美錦能源集團、陽光焦化集團、金業煤焦化集團、五麟煤焦公司、東輝煤焦化集團等數家山西民營焦炭出口大戶。 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還有山西大典商貿公司負責人宋建平。這位年方40多歲的焦炭出口行業內響當當的人物,是因為買配額行賄被拘捕。該公司掛在山西省商務廳名下,年進出口額5000萬美元以上。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山西省已經有一位廳局級干部涉案落馬,而且受賄問題嚴重,涉案金額上千萬元。 黑色的生意 在山西焦炭配額案案情逐漸清晰的過程中,一條隱秘的焦炭配額黑色交易鏈也隨之變得清晰。 每年的焦炭出口配額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確定,出口企業的資質認定和配額發放則由商務部主持(詳見附文:《焦炭配額制度之惑》)。焦炭配額總量相對固定,2003年焦炭總量達1470萬噸,2004年1300萬噸,2005年1400萬噸。商務部在配額總量內下達年度焦炭出口配額是兩次分配。有時還會根據市場情況追加配額。 據了解,在正常的焦炭配額之外,有時還會有一些調劑的配額。很多企業正是通過一些非常手段爭取這部分配額。綜合各方面消息,這部分配額并不固定,多的時候每年能有100萬到200萬噸,就是這部分灰色地帶成為了腐敗高發區。 孟丹所在的商務部外貿司工業品出口處正是負責包括焦炭在內的一些工業品出口配額分配的主管部門。 據一位焦炭配額掮客介紹:“一般來說,買擁有配額的公司配額是比較方便的。另一種方式就是從商務部拿那部分調劑配額,這個事情就不一定靠譜了,首先要等時間,因為這個調劑配額是根據實際情況定的。另外在商務部的關系硬不硬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能不能找對人都是很關鍵的。所以如果能耗得起時間可以走這條路。” 北京的一位宣稱能夠從商務部直接搞到配額的人士說,他們中間人只能從中獲得一個點的收益。“90%以上都要給幫忙搞配額的人。” 根據有關統計數據,山西出口焦炭數量占全國的70%左右,山西每年拿到的焦炭配額數量,也占全國配額總量的一半左右。由于山西焦炭集團掌握配額在山西省內的分配權,其中利害關系不言自明。范萍倒賣焦炭配額受賄案就是一個典型。 2004年4月,山西省焦炭集團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貿易公司)獲得2萬噸焦炭出口配額,山西汾陽市文峰聯合焦化廠(2005年3月更名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峰公司)銷售負責人孔某得知后,找到時任國際貿易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的范萍。雙方商定,文峰公司付給國際貿易公司每噸182美元代理費,折合人民幣3006.6萬元,另付范萍好處費200萬元。 2004年4月16日,國際貿易公司與文峰公司簽訂了2萬噸焦炭出口代理協議。三天后,文峰公司的孔燕將3006.6萬元代理費付到國際貿易公司賬戶上,給范萍的200萬元好處費,則按事先約定從天津開發區恒信礦業有限公司打入范萍指定的山西晉西北鐵路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處賬戶。范萍將此款據為己有。 其時,國際市場焦炭價格大漲,一噸配額的賣價一度被炒到200美元。歐盟一度以中國控制出口,導致國際焦炭價格暴漲,歐洲鋼鐵企業以成本劇增為由,聲言要將焦炭問題提交世貿組織解決。 2004年5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等十部委發布《關于清理規范焦炭行業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嚴禁以各種名義收費或倒賣出口配額,對違規的企業要依法懲處。” 當年7月,商務部專門發文,嚴禁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在配額分配中以權謀私和收受賄賂。要求各地徹查焦炭配額違法行為,并為此公布了24小時舉報電話。但是僅從范萍案來看,十部委和此后商務部的禁令并未收到實效。 2005年10月,國際貿易公司又獲得2萬噸焦炭出口配額。此時已經是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的范萍故技重施,與文峰公司簽訂2萬噸焦炭購銷協議。只不過,此時市場形勢已變,文峰公司付給國際貿易公司的服務費是每噸9美元,范萍獲得每噸1美元的好處費,合計人民幣16萬元。 今年春節前后,太原、侯馬、運城等地的焦炭企業會同行業協會,曾一起就配額增加等問題與山西省商務廳談判,商務廳迅速將相關情況向山西省匯報,省里向商務部匯報。 此后,商務部派人赴山西,調查產能過剩問題、尋找增加出口降低庫存的辦法。然而一些山西焦炭商人直接繞過政府和協會,對商務部的一些人士進行個人賄賂,拿到出口配額。 “山西很多焦炭老板手眼通天,能直接繞開山西省商務廳找到商務部官員辦配額,我們都不知道就已經辦回來了。”山西省商務廳一位官員感嘆。 而在焦炭配額的黑色交易鏈中,行業內的配額倒賣問題更為猖獗。 山西一位焦炭出口企業的負責人說,山西的焦化企業做出口的非常多,其中很多企業拿不到配額,只能從有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 “說實話,買賣焦炭配額在這個行業內是一個比較安全的事情。”那位焦炭配額掮客說,“這次山西出事,主要是因為有操作的人太貪心,向下面的企業手伸的太長,以至于事情沒做好。有的是個人在買配額的價格之外還要伸手向下面的企業要回扣。” 并非尾聲 范萍案目前尚無定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萍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范萍代理律師、山西大學法學院院長王繼軍為范萍做了無罪辯護,他的理由是,這是正常的提成,“公司當時的會議記錄中表明,代理焦炭配額有提成獎金,該公司就是做對外貿易代理業務的。” 至于牛新民案,牛新民的代理律師、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李飛主任說,該所正在抽調八名律師分四個組對此開展調查工作,預計今年6月底該案就會“有個眉目”。 山西省紀委系統一位消息人士說,中央對此案態度堅決,“沾上這個案子肯定跑不了”。而在山西省,這件案子也作為要案辦理。太原市檢察院宣傳部負責人說,焦炭配額的案子各級領導都很關注,是今年中紀委掛牌督辦的大案。“時機成熟時,我們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的”。 6月6日,山西省商務廳召開全省11個地市商務局和廳直各單位領導及機關全體人員會議,山西省商務系統治理商業賄賂的首要目標就是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的審批及管理。 本報記者在山西和北京等地調查過程中,北京的一位行內人士仍然宣稱,他因為和商務部某位處長有著私人合作關系,目前仍然可以搞到焦炭出口配額,現在的每噸市場報價13美元。 “你要不放心,我可以帶你到商務部去談,沒有出口許可證,我也可以幫著辦。”他說,“我們都是個人操作,不過如果談的話,一般我們都找個公司掛靠。我是中間人,最終還是要和商務部的朋友談。另外最少要10萬噸配額起步。” 對于此種說法,本報尚無法證實。 (本報記者劉長杰、王延春對本文亦有貢獻) 官煤勾結遠未完結 【作者:孫立平】 去年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事件之一就是對官煤勾結的整治。整治從年初開始,到年底,各地紛紛傳來官員撤資多少、退股多少的消息。一時間,給人們的印象是,對官煤勾結的整治已經取得階段性的勝利。此后,筆者就一直在關注著這次整治的結果究竟如何。 不久前,筆者又看到了兩個與此有關的消息。 一是5月18日,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礦工被困井下(截至6月6日,仍沒有關于死亡人數的確切消息)。事故發生后,真相被礦方責任人一再瞞報,而地方政府官員也積極參與了事故的瞞報。據安監總局稱,種種跡象表明:“5·18”事故不僅存在惡意瞞報,同時事故背后還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進一步的消息是,包括左云縣縣長和分管煤炭的副縣長在內的一批官員開始受到審查和處分。但整個事件的內幕和背景,到現在為止仍然模糊不清。 二是《經濟參考報》的一則報道說,煤礦老板對清理官股感到失望。該文引述一位個體煤老板的話說,“剛聽到國家開始清理糾正官員入股煤礦時,心想這次要徹底治一治煤礦的問題了。可看了幾次新聞后,我們也不再感興趣了。”有人概括說,個體煤老板對官煤整治失望的原因主要有三:查官股能查到啥程度,他們“心里沒底”;“干股”和“權力股”猖獗,“黑口子”“黑后臺”沒人敢惹,“清理官股”的效果是合法礦井被整頓、改造得無法正常生產,而“黑口子”卻依然肆無忌憚;一些煤礦經營審批、許可證制度在違規煤老板的金錢作用下形同虛設。 這兩則消息使得人們不得不對去年官煤治理的實際效果產生懷疑。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就有一則有關山西治理官煤勾結的報道稱,山西省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然后是一連串有關撤股資金、人數的詳細數據等等。 我認為,引起人們懷疑的應該不是那些可以作為成果的數字,我們可以相信這些數字都是真實的,有關部門治理官煤勾結的努力也是實實在在的。但令人懷疑的是,這些數字里幾乎完全沒有涉及作為官煤勾結更嚴重形式的干股。因為這些干股實際上既沒有真正的投資,也沒有協議,更不入賬目。可以說,這種干股是撤無可撤、退無可退,其隱蔽性似乎已經超出了現有體制的查處能力。過去人們形容一件事情的隱秘性常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但這種官煤勾結中的干股則是天不知地不知,只有你知我知。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這種干股除非偶然自我敗露,否則很難被人們從外部發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撤資退股,所謂99%這樣精確得幾乎接近完滿的百分比,都要打上很大的折扣。 從最近這半年媒體所披露的情況看,我們需要對官煤勾結這一現象形成一些新的認識。 第一,官煤勾結遠比人們想象的要更為嚴重和復雜。盡管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人們對官煤勾結現象做了許多揭露,但最近披露的一些事實還是讓人們有新的發現。據《東方早報》報道,一位從業20多年的山西大同個體煤礦主說了這樣一段話,“一個煤礦有十多個部門可以管理,每個都是你的爺!礦長掙到的錢,能有4%放進自己的腰包就算不錯了。”這個4%是過去人們無論如何也想像不到的。也許這僅僅是一個特例,其中也許有一定程度的夸張,但大體還是能看出官員們在煤礦經營中的利益之大遠遠超出人們的想像。而從一些有關報道來看,官煤勾結遠非入股分紅或索要賄賂那樣簡單,他們利用權力“親自”參與到煤炭生產、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直接牟利。比如,河北某縣的大搖山鐵礦,一個副科級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僅在礦資中占了25%的干股,還利用權力逼著礦主讓他的親戚做了分管銷售的副礦長,雙方還簽訂協議,這個礦產的礦石只能賣到他親戚的收購點。可以說,官煤勾結所表明的是一種復雜的生態鏈。 第二,應對甚至扭曲整治的對策已經形成。我在《“真假礦主”與治理基礎》(見本報06年1月9日44版)一文中曾寫道:“更加值得注意的,則是在整治中的利益重新洗牌,一些更有力量的利益群體取代原來的利益群體”。這在當時還主要是一種擔心,但現在看來已經基本是一個事實。前面提到的那位大同個體煤礦主就說,“我有一個年產20萬噸的礦井,證照齊全。因為受其他地區發生礦難的牽連,2005年幾乎一直在停產整頓,加上正在搞采煤方法改革,平時也就偷偷摸摸出點煤。可在我這個礦后面,5個‘黑口子’干得比我還歡。”這次發生礦難的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一個存在種種隱患的需要整頓的煤礦,卻證照齊全。而在一些地方,整頓煤礦的結果是合法礦井被整頓、改造得無法正常生產,而有問題的煤礦甚至“黑口子”卻可以肆無忌憚; 第三,整治在某種程度上呈現無奈之態。去年8月22日,國務院向全國發出要求所有參股煤礦的公職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在9月22日前必須撤資的“緊急通知”。這被人們稱之為“9.22大限”。但在大限到期之時,許多地方撤股者寥寥,于是不得不將最后通牒的期限一延再延。比如在煤炭大省河南,到去年9月30日止,只有1人主動“報名”,并從煤礦撤資退股。于是,只好把10月10日作為最后的期限。但到了今年的5月18日,即最后期限的半年之后,新華社卻發了一條這樣的消息:產煤大省河南繼續加大力度查處煤礦生產經營中的權錢交易——今年7月1日前,凡沒有從投資入股煤礦中全部撤出股份和資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將一律先就地免職,再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這種情況決非僅僅是發生在河南。 第四,關鍵是要使官煤勾結進入可治理狀態。近兩年,在我們的社會中有一個新現象,即疾言厲色式的治理方式,已經越來越失去效力。房地產調控如此,官煤勾結的整治也是如此。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有人將這種現象的發生歸之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繼續沿用行政的調控或治理手段,這當然有一定道理,但同時要看到,即使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有些問題的行政調控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是如此。 問題的關鍵是,這些疾言厲色的治理和調控手段已經越來越失去效力。在這次對官煤勾結的治理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限”、“最后通牒”、“嚴查”、斬斷利益鏈、嚴懲不貸等這樣的“狠詞兒”不斷使用,每一個似乎都相當嚴厲,但仔細想一下,幾乎很少有哪一個具有真正的可行性。最后通牒的期限到了,對干股有辦法嗎?沒有。嚴查嚴懲都要建立在“可查”的基礎上,既然許多事情已經處于查無可查的狀態,嚴查嚴懲還能有什么威懾力?斬斷利益鏈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利益鏈在哪里、誰在利益鏈中都無法搞清楚,斬斷又從何談起? 因此,問題又回到我最近一直強調的一個概念:使事情進入可治理狀態。而使官煤進入可治理狀態的根本問題,是健全與此有關的一系列基礎制度,而第一位的,是解決如何有據可查的問題。(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