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顧小姐向市消委會反映:1999年購買了深圳市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某品牌大理石,用在廚房臺面。當時廠家承諾保用10年,并給了一塊保質銅牌。用到今年4月底,大理石臺面開始出現裂縫,顧立即打電話到該公司要求維修。該公司負責人稱:大理石保修期幾年前已經改為5年,要以現在的保修期限為準。并稱顧購買的大理石臺面已經超過保修期,需付費才能修理。顧小姐置疑:當時她是沖著經營者承諾保用10年才購買,其承諾目前是否還有效。
律師點評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杜艷芝律師點評:
1、顧小姐與裝飾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裝飾公司承諾10年保用期是該合同中裝飾公司應盡的義務,裝飾公司擅自以保修期已變更為5年拒絕承擔免費維修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裝飾公司對顧小姐10年保用期的承諾,是其當時銷售商品時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行為,在此10年內如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則顧小姐有權要求裝飾公司承擔免費維修責任。
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如顧小姐與裝飾公司就保修事宜產生爭議,則可依法選擇通過下述途徑解決:與裝飾公司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雙方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市消委會提示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注意如下事項:經營者是否有承諾,承諾是否體現在書面上,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后,看購買的產品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有相關規定則可以看其承諾是否高于國家同類商品”三包“規定。 (編輯:李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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