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諸達鶴
因為國家開始征收消費稅,汽車銷售商立刻漲價,原定的車款頓時多了2萬元差價。面對這項“天外破財”,消費者無論如何也難以接受,鬧到普陀區消保委也沒能解決問題,只能嘗試走司法途徑,尋求最終的法院裁定。
銷售商:消費稅屬不可抗力
今年3月10日,陳先生到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定購了一輛豐田皇冠轎車,當場付了2萬元定金,當時雙方約定5月初取車。但在取車當日,陳先生接到該銷售公司的電話,稱由于國家實行征收消費稅,該轎車進貨成本上漲了2萬元,要求陳先生補齊差價。聽到該消息后,陳先生堅決不同意。
消保委接報后對銷售公司指出: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面提價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陳先生還欲繼續履行合同,消保委督促銷售公司拿出切實可行的履行方案。
銷售公司對此卻表示,征收消費稅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提價不屬于違約行為。但在考慮了消保委的建議后,還是提出2萬元差價由雙方“對半開”。
但消費者陳先生仍不予接受。
律師:消費者有權討公道
記者為此采訪了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陶武平。陶武平表示,國家消費稅的調整,不屬于轎車銷售商所謂的“不可抗力”范疇。一般來說,消費稅的提高,銷售商的進貨成本反而會相應降低。因此國家稅率的提高,并不意味著銷售商與消費者原來約定的價格必須進行調整,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商按照雙方原來的約定支付轎車款。
“商業交易瞬息萬變,極有可能因為國家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等的調整,引起大量的法律糾紛。嚴格和完善買賣合同,有助于規避風險。”上海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洪林也認為,現在有相當多的合同沒有約定因突發事件、政策風險出現時,買賣雙方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為糾紛埋下隱患。
消保委:簽補充條款維權
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消保委終止調解,告知陳先生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目前汽車銷售企業一般采用先與消費者簽訂《定購協議》收取定金,交車時再簽訂正式的《汽車買賣合同》的做法。
市消保委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部長唐健盛指出,由于《定購協議》大都是汽車銷售企業擬定的格式條款,其偏向性也不言而喻。在遇到車價變動、車型改換或是國家政策調整時,極易發生消費爭議,造成了消費者在維護合法權益時困難重重。
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定購協議》時,可以用補充條款的方式,與汽車銷售企業詳細約定車輛的價格變化處置方式,車輛的品牌、型號、款式、版式、交車時間和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在遇到國家政策調整時的責任承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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