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韓先生和傅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之后,兩人感情發展迅速。訂婚時,為給將來的婚姻上把“鎖”,傅女士提出,為確保以后雙方關系穩定,韓先生要為結婚支付1萬元定金。支付定金后,如果韓先生反悔,不愿與傅女士共同生活,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是傅女士反悔不愿結婚,則應雙倍返還這1萬元的婚姻保證金。年近三十的韓先生為早日成就婚姻,只
好同意這個要求,并與傅女士簽訂了婚姻保證金協議。不久,韓先生湊夠1萬元交給了傅女士,兩人隨即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
然而,婚后不到兩個月雙方即發生爭執。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兩人更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對婚姻感到失望的韓先生最終訴至法院,請求與傅女士離婚,并要求她返還自己訂婚時支付的定金1萬元。傅女士同意離婚,但稱韓先生違反了兩人當初的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婚姻保證金,究竟有無法律效力?
說法
“婚姻保證金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傅女士應當全額返還韓先生已付的1萬元定金。”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夏邦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此外,法律還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財物等行為。
簽訂婚姻保證金協議,目的在于保證婚姻關系的永續存在,并據此對違反保證金協議的當事方進行物質懲罰,這無疑為公民的離婚自由權設置了障礙,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并有借婚姻索取財物之嫌。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金或定金作為經濟擔保的一種方式,不適用于婚姻家庭關系。
由此可見,婚姻保證金根本沒有法律效力,有關協議也因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所以,傅女士有義務全額返還韓先生已交付的1萬元婚姻保證金。(編輯: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