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為電子眼測速告交管部門 終審被判敗訴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5日 07:49 中國消費網 | |||||||||
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機構依法進行強制檢定的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其測速得出的結論能否作為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依據?今天上午,北京市民喻山瀾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法院判定,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以超速為由對他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有效,駁回了喻先生的上訴。 未經檢定的電子眼到底能否投入使用
2004年8月22日,喻先生駕車行駛在順義至平谷的公路上時,被電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拍攝下超速記錄。2005年6月13日,順義交通支隊向他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時我很納悶,我覺得自己沒有超速,是不是電子眼的質量有問題?”帶著這些疑問,喻先生開始查找有關法律法規。后來他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用于安全防護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被列在第30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按照這些規定,包括拍攝到我超速在內的所有電子眼,都應該進行強制周期檢定。”心里有了底的喻先生要求順義交通支隊出示拍攝其超速電子眼的周期檢定證明,對方拿不出來,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周期檢定”。但因為超速記錄存在,喻先生接受了罰款200元、計3分的處罰。 但是喻先生并不服氣,他在調查中得知,順義區計量檢測所并沒有開展公路速度監測儀的周期檢定工作,負責北京市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工作的檢測機構,2004年也沒有在順義區開展針對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的周期檢定工作。“這就說明了電子眼拍攝的超速記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05年6月14日,喻先生向北京市順義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撤銷以超速為由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雖有強制檢定規定,但檢定程序尚未出臺 今年1月9日,順義區法院經過長達6個月的審理后,一審作出判決:維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駁回原告喻山瀾的起訴。 法院認為,目前國家沒有出臺關于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的強制檢定規程,同時也沒有規定強制檢定的周期,因此被告所使用的電子眼盡管沒有經過周期檢定,但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此外,被告的電子眼使用前、使用中,分別進行了一次檢測,結果為合格。“因此,拍攝原告超速的自動監測系統的記錄可以作為被告對原告進行處罰的事實依據”。 喻山瀾在上訴狀中對一審判決提出質疑。他認為,交通支隊始終沒有拿出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合格證明,即使是那臺電子眼的非周期檢定證據,也只是對樣品的測試結論,“樣品的合格不能代表那臺涉案電子眼是合格的。” 記者注意到,在今天的終審判決中,二審法院堅持了一審判決的依據,認為雖然有《計量法》等法規的規定,但目前國家沒有出臺關于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的強制檢定規程。 政協委員提議規范使用電子眼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電子眼”未經強制檢定就投入使用的情況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據《中國質量報》報道,去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龍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檢查中發現,交警部門的雷達測速儀在投入使用前,大多未經法定計量檢定。當地質量技監部門表示,近期接到不少關于雷達測速儀測速是否準確的咨詢與投訴,質量技監系統將很快啟動對雷達測速儀等工作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工作。 國家是否有過有關電子眼的強制檢定規程的規定?福建省計量科學技術研究所研究員姚進輝今天下午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介紹說,目前各地使用的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有很多種,有雷達式的,有激光式的,按照《計量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每種監測系統都應有強制檢定規程的規定。 姚進輝表示,判決認為“目前國家沒有出臺關于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的強制檢定規程,同時也沒有規定強制檢定的周期,因此交管部門在喻先生起訴前未對該設備再進行檢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不合適的,因為即使國家沒有出臺具體的強制檢定規程,那只表明下位法有漏洞,不能以此為由違反上位法。 采訪中,喻山瀾告訴記者,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他向北京市政協委員劉永泰反映了此事,今年年初北京市“兩會”期間,劉永泰和其他幾名委員一起,提出了《盡早建立并公布交通管理電子眼使用規范》的提案。今年4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答復劉永泰等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有關規定,目前,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使用的機動車自動監測系統,在生產保證期內(一年)均由生產廠家負責技術檢測;超過生產保證期后,由交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北京市計量檢定收費標準》規定,每年對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檢定一次。自2005年8月起,交管局委托華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對正在使用的197套機動車超速固定監測設備逐一進行檢定。目前,除一套設備因交通事故損壞需重新檢定外(現已停用),均全部通過測試,達到檢定標準要求的技術指標。 “從這些情況看,雖然我的案子敗訴了,但客觀上促進了交管部門依法行政,這是我打這場官司的初衷。”喻山瀾說。(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