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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院:汽車消費不適用《消法》 消委質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4日 09:02 中國消費網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關注的汽車消費案件(詳見本報1月6日A2版《〈消法〉不保護“奢侈”消費行為?》)做出終審宣判,認為汽車消費目前尚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不適用《消法》調整,駁回了消費者退車并加倍賠償的上訴請求。6月12日,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劉亞兵向記者透露,他們將就此判例發布消委會律師團意見,支持消費者依據《消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4年12月5日,消費者朱剛在成都天辰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花4萬余元購買了一輛小轎車。一年后,朱剛對車進行保養時發現,該車是別人買后退回天辰公司的舊車,已行駛了2000公里。朱剛以天辰公司涉嫌欺詐為由,將其告到了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按照《消法》49條的規定,退回此車并加倍賠償。武侯區法院認為,汽車消費在我國現階段屬于奢侈消費,不屬于《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需要,一審判決駁回朱剛的訴訟請求。

  朱剛不服,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市中院認為汽車消費不適用《消法》,朱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經銷商天辰公司賣車給朱剛時,沒有明確說明此車曾銷售過和行駛過,應承擔相應責任。日前,成都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朱剛的上訴,判令天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向朱剛支付補償款5000元。

  該判決引起了當地輿論廣泛關注。朱剛向媒體表示,他打算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四川省消委會秘書長劉亞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法院認定汽車消費不屬于《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很荒唐”,如果該認定成立,像旅游等消費是不是也不屬于生活消費?

  劉亞兵同時透露,四川省消委會正在草擬一份消委會律師團意見,預計本周內向媒體公布,以此表明省消委會的觀點,支持消費者的

維權行動。(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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