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汽車花錢多,更應該受《消法》保護!”“汽車是奢侈消費,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生活必需品”一紙關于汽車糾紛的法院判決書日前在成都引起軒然大波:購買的新車竟曾維修過,氣憤的車主狀告經銷商搞消費欺詐,并提出雙倍賠償。然而,法院卻認為汽車尚不屬《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不支持雙倍賠償。
記者昨日獲悉,下月,省消委將聯手中消協就“汽車是否是生活消費品”舉行專題
研討會。今日,本報受省消委委托開通熱線86969110,傾聽各方聲音。
法院:購車不是生活消費
2004年12月,朱剛花了4.18萬元在成都天晨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輛“幸福使者”小轎車。去年4月,朱剛在維修點更換汽車零件時,意外發現自己購買的車之前曾維修過,還跑了2000公里。深感受到欺騙的朱剛找到商家要求賠償,未達成協議。他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依據《消法》第49條提出雙倍賠償要求。一審敗訴后,他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月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認定,《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汽車目前尚不屬《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故不支持朱剛的雙倍索賠請求。
省消委:消費者應獲雙倍賠償
昨日,省消委就此正式發表意見稱,汽車消費屬于生活消費,屬于《消法》保護的范圍之內。汽車銷售公司把曾賣過的車,再以新車名義賣給消費者,這是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肯定應該獲得雙倍賠償!”省消委秘書長劉亞兵表示,是否屬于生活消費品不應當以商品的價格判定,而是看其用途。判決書上所稱的應該是狹義生活消費,即生存而需要的消費。在此意義上,彩電、手機、到高檔餐館吃飯、購買保健食品那都算不上生活消費了。
據劉亞兵透露,此事已引起了中消協及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的高度關注。7月份,省消委和中消協將就此聯手召集政府部門、法律界人士等各方代表,召開汽車消費高層論壇,專門議論“買車是否受《消法》保護”。
市民:《消法》不能拋棄汽車
“肯定不合理噻,憑啥子不賠嘛!”市民王小姐去年買了一輛紅色QQ車,主要就是當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她認為,汽車應當屬于生活消費品,車主當然也是消費者。車主遭遇汽車銷售欺詐、汽車質量問題,都該享受消費者的待遇。“汽車欺詐也是消費欺詐,而且消費者花的錢還多些,《消法》更應該保護。”
“成都私家車都有100萬輛,已經走進日常生活之中。”市民董先生昨日稱,他贊同汽車消費屬于生活消費的觀點。如果以價格高低論是否是生活消費的話,他表示,吃飯到底算不算生活消費,難道吃5塊錢的盒飯受《消法》保護,吃1000塊錢魚翅海鮮就不是了?
新聞銜接
買到事故車法院判他“免費”開
2002年8月份,達縣消費者朱某花費28.5萬元購買了一新雅閣轎車。然而,該車曾被撞壞,汽車公司將事故車維修后交付給了朱某。朱某遂以汽車公司有欺詐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退還購車款,并按《消法》規定雙倍賠償。今年年初,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雅閣車歸消費者使用,汽車公司再賠償消費者購車款28.5萬元。(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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