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李祎
昨天,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這是我國首部參照發達國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較為系統的、具有操作性的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將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的出臺也使上海的食品監管從單純的經濟處罰轉變為注重社會責任優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副所長李潔告訴早報記者,召回是一種產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是指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獲悉其產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有問題產品,以消除缺陷產品對人體的危害風險的一種做法。
彌補行政處罰的不足
食品監管部門認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充分體現了食品安全管理以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首要目標的宗旨,彌補了現行行政處罰制度以事后懲戒為主的不足;充分體現了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有助于加強企業的責任感,鼓勵企業誠信自律。
此項《規定》明確了缺陷食品的界定范圍、實施主體、監管部門,并對于缺陷食品的分級、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層面等基本要素和召回的實施程序,以及對實施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政處罰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生產經營者負責召回
實施召回的是進入本市市場或已向消費者銷售的缺陷食品。判斷缺陷食品以不符合有關食品衛生規定和標準或可產生健康安全隱患為原則。食品生產經營者是缺陷食品召回行動的主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缺陷食品履行召回義務,負責組織實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擔缺陷食品召回、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根據風險分析原則,并與采取的召回措施相對應,分為三種級別的缺陷食品、三個召回層面以及自主召回、責令召回兩種召回方式。
召回在政府監管下進行
缺陷食品召回在政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者擬實施的自主召回,應向監管部門報告,并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監管部門對于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應當主動召回的情形但其未實施的,或者召回未到達預期效果等情形時,應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
對違法者行政處罰的裁量以是否消除對公眾的危害為原則。根據召回的實施情況,分別設定了從輕和從重處罰的條件:對于實施主動召回并達到預期效果的,可從輕實施行政處罰;反之,對于拒不執行召回令的,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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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分三個級別
根據缺陷食品存在的危害健康危險的大小,分為以下三個級別:
一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經造成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
二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暫時的健康損害且這種損害可以康復,或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可能性較小的缺陷食品。
三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會造成明顯健康損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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