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利用燈箱、地鐵、充氣物等發布戶外廣告須登記備案
本報訊 (記者 楊濱) 下月起,利用霓虹燈、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氣物以及在車站、機場等設置的戶外廣告,在發布前必須登記,否則將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今天上午,國家工商總局宣布,經過第二次修訂后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將從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調整了戶外廣告工商登記范圍,要求對4類戶外廣告進行發布前登記:(1)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3)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4)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上述4類廣告之外的其他戶外廣告,不再要求進行發布前工商登記。
另外,還明確規定“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為加大戶外廣告監管力度,新規定中要求,“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此外,規定還對騙取戶外廣告登記,自行改變登記事項,不按要求標注登記號以及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等違法行為制定了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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