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之方向:陪審員在中國應精英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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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5日 13:54 中國消費網 | |||||||||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新起點。 《決定》實施一年多來,不僅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工作敞開了一扇門,也成為“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項有力措施”。
然而,在實踐中,一些草案審議階段擔憂的問題,如隔三秋事實上的“編外法官”、“陪審專業戶”、人民陪審員“精英化”趨勢等也隨之出現。 一份成績單引發的質疑 一年參審242件案件,幫法院義務整理上訴卷400多宗,并在法院有閱卷辦公室。這是深圳市羅湖區法院的人民陪審員何俊杰上任一年來的成績單。 5月10至11日,在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辦的人民陪審員論壇上,何俊杰充滿激情地介紹他這份成績單時卻遭到了來自法學專家的質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說:“一年審242件案件,還在法院有辦公室,這些令我發自內心地擔心,這樣下去陪審員豈不是成了‘編外法官’?試想,整天和法官低頭不見抬頭見,到了合議的時候,我懷疑陪審員是否能有十足的底氣說‘不’!” 《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經一年有余。截至2005年底,全國就已有45697名人民陪審員,其中大專以上學歷40029人,占現任人民陪審員總數的87.6%,人民陪審員共參與審判案件164630件。 對于陪審制度的概念,國內公眾更多是從國外影視作品中獲知的。美國大片里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景:各種膚色、各種衣著的人坐在法庭專設的陪審席上,控辯雙方的律師使盡渾身解數,希望得到陪審團的支持。 其實,在中國,紅軍時的蘇區就有人民陪審員了;新中國成立以后,又以蘇聯陪審制為模式制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算起來,這項制度我們已經搞了70多年了。 不過該制度在中國的命運可謂跌宕起伏,幾經繁榮衰落。特別是在“文革”期間,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受到極大的破壞,人民陪審員制度也一度停滯。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這項制度在今天又煥發了新的生機。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從立法上對這項制度進行了極大的完善,也賦予了這項制度新的生命力。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 但一年以來,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止過。早在2004年《決定》的草案審議階段,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就曾表示過擔憂,擔心人民陪審員成為“聾子的耳朵”、成為“編外法官”;擔心“隨機抽選”在客觀上造成“陪審專業戶”;擔心“大專以上學歷”導致人民陪審員“精英化”趨勢。 5月10日至11日召開的這次論壇表明,這些擔憂都不同程度地在現實中有所體現。 重返“編外法官”之憂 防止“編外法官”是《決定》草案審議階段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普遍擔憂。 但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在2005年5月1日,《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正式實施的當天,有媒體以《北京首批人民陪審員宣誓就職“編外法官”上崗》為題報道了北京市首批90名新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在石景山人民法院宣誓就職一事,宣誓就職的時間是2005年4月30日。 之后,類似的媒體報道也不時見諸報端,《“編外法官”參與“坐堂問案”》、《XX市首推人民陪審員制度 兩千編外法官即將上崗》等等。 基層法院和人民陪審員普遍反映,當前最大的矛盾就是陪審工作與人民陪審員本職工作的沖突。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干部處負責人曹鴻說,現在陪審員普遍要求減少安排陪審次數,甚至個別陪審員主動要求法院盡量少安排或者不安排陪審。 基層法院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能經常參加審判的人民陪審員不到1/3。鑒于審判的法定性和工作的適時性,法院只能安排那些能保證時間的陪審員。長此以往,陪審員便相對固定在幾個人身上,很容易走到“編外法官”的老路上去。 重慶大學老師石萬曲通過自薦成為重慶沙坪壩區法院人民陪審員,但由于工作太忙,3個多月過去了,她沒有參加過一次案件的陪審。但是,同為沙坪壩區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孫伯宗卻十分忙碌。他從1998年便開始擔任人民陪審員,原工作單位破產后就沒有再就業,目前他平均每個月要參與審理10~12起案件,最忙的時候一周就參與審理了5起案件,比有的專職法官審案還多。 重慶沙坪壩區法院刑庭庭長任耀東說,開庭時間的法定性與陪審員自身工作的不確定性常常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法庭開庭的時間一般是提前10至20天進行安排,一旦確定,參加開庭的各訴訟參與人員和合議庭成員都必須準時參加,而有的陪審員由于出差、開會等臨時請假,導致法院不能按期開庭,這不僅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當事人對此意見也很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其立法的本意是為了擴大司法民主、加大司法監督。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法院把人民陪審員看成了“編外法官”,使用人民陪審員成了彌補辦案力量不足的權宜之計。 對此,一位法學專家評價說,從一開始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和培訓,都是以是否可以幫助法院審理案件為標準,沒有過多地考慮人民陪審員的獨立性和代表性。在日常管理中,法律關于用隨機抽取的方式選取人民陪審員的規定形同虛設,有的甚至讓人民陪審員常駐法院,成了和法官“同一個戰壕的戰友”。這樣做,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用起來得心應手,人民陪審員與人民法官的關系也十分“融洽”,到頭來靠人民陪審員來實現司法民主、完成司法監督的任務卻落了空,完全背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本意。 “陪審員,你的立場始終是獨立的,代表社會上最大多數人群對案件的認知和情感,千萬要珍惜自己的超脫地位,要保留自己作為百姓的淳樸情感,不要專業法官化,否則,你的價值就蕩然無存。”在人民陪審員論壇上,何兵教授這番話,似乎是想表達給所有人民陪審員的。 “專業化”與“大眾化”之爭 人民陪審員到底應該平民化還是精英化的問題一直是法學界關注的焦點。《決定》對此有了明確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然而,這條規定卻引起了更廣泛、更猛烈的爭議。 在人民陪審員論壇上,與會專家仍存在爭議,有的學者堅持:人民陪審員應“平民化”,不應再實行任職資格專家化、任職程序官員化、任職期限固定化。而持相反意見的學者則認為:精英化更符合現階段的需求。 根據北京市高院公布的數字,在新一屆1300多名人民陪審員中,大學專科以上的1170人,占總人數的80%多。其中,具有本科學歷的571人,占總人數的40%多。而在全國其他地區,人民陪審員精英化的傾向似乎也越來越濃了。 在北京海淀區,2004年該區選任出的222名人民陪審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219人,研究生以上學歷達30人。從知識結構看,陪審員分別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中國通用技術公司以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黨政系統、學研機構,一部分人民陪審員具有相當深厚的技術背景,有的還是相關領域的帶頭人。 在上海浦東新區,2006年5月19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迎來了20位具有高學歷的專家學者型陪審員,這些專家和學者分別來自于銀行、保險、物流、醫療、審計、證券和期貨等各個行業,不僅彌補了以往大多數人民陪審員存在的“大眾思維”、“只講輪廓不精專業”的缺陷,而且對浦東新區日漸增多的金融、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專業咨詢保障。 “我覺得應該趨向‘精英化’,甚至可以改人民陪審為專家陪審。陪審員在中國應該要求精英化,目前中國人總體受教育水平并不高,知識層次差異很大,而且隨著社會發展,各種類型的案件越來越復雜,如果對陪審員素質沒有起碼的要求,必定會帶來司法的混亂,精英化是現階段必須的進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湯維健在人民陪審員論壇上說。 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立即表示反對:“我國基層法院的案件大部分并不是復雜案件,是可以根據常識、經驗作出判斷的,如果需要專家,可以讓專家陪審,但不可能讓專家‘統治一切’。專家在某一領域知識突出,并不代表他有良知。知識不能帶來公正,知識和良知不存在客觀聯系。” “為防止出現陪審員貴族化的傾向,美國的陪審團對陪審員資格的要求是會讀寫英文,這種要求和其訴訟制度相吻合。從人民陪審的制度設計到理論基礎,人民陪審員的選任需符合審判的一般規律,應以具有民眾代表性的人作為陪審員人選,陪審員應具備一般民眾的判斷能力,只有這樣的人民陪審員才能更好地實現人民陪審制度的目的。因此,人民陪審的制度設定應充分體現平民化取向。”徐州市中級法院院長胡道才在人民陪審員論壇上說。 誰來監督人民陪審員 “出現人民陪審員不按時參加審判活動或無故不參加審判活動,甚至有接受案件當事人吃請,為其說情打招呼,徇私舞弊等行為時,該怎么辦?”江蘇高郵市法院法官夏敏在論壇上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因為《決定》中只規定,“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和“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才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根據《決定》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參加法院審判活動中“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基本法律原則,既然與法官有同等權利,當然也相應地與法官有同等義務。那么,這樣一個有著5年任期,與法官負有相應同等權利,且長時間在一個法院擔任陪審員的公民,誰來監督他們?誰能保證他們平時不接到“你和法院熟,找找人、說說情”的電話或拜訪?誰能確保他們客觀公正地行使權力?法院由于自身嚴格的管理體系,當事人很難找到當事法官“說人情”,但找到陪審員相對容易很多。 夏敏說,人民陪審員本身是有單位有崗位甚至是有職位的人,出現上述問題,法院通常是批評教育,頂多也只能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無法像針對法官那樣直接給予實質性的約束和懲戒。而這些根本不具有約束的力量,即使將其人民陪審員職務免掉,對其在原單位的職務、收入以及評價并不會產生什么實質性的不良影響。 因此,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督,重要的一點就是應當從制度上將此職責的履行與其在所屬單位的名利掛起鉤來,將人民陪審員履職情況的評價有效納入到所在單位對其的評價中去。 與夏敏意見不同,句容市法院法官薛宏曜提出人大機構負責管理,并建議設立人民陪審員管理機構,“對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未盡職責或違法行為,由受到其行為損害的訴訟當事人提出舉報,然后由人民陪審員管理機構負責進行調查和處分。” 何兵教授進一步分析指出,人民陪審員與政權組織失去制度上的關聯,有利的一面是陪審員獨立,不利的一面是對陪審員腐敗的控制也失去了管道。由于陪審員未被納入法院的組織、人事系統,無法對陪審員進行組織化控制以防止腐敗,因此,必須尋求更為有效的防腐措施。監督人民陪審員,防止人民陪審員腐敗的關鍵在于陪審員隨機挑選,案件即時判。如果做不到這兩點,這種監督將很難實現。目前看來陪審員配備得太少,挑選余地不大,現行的訴訟制度很難保證即時判,在法院組織制度和訴訟制度沒有進行調整的情況下實行陪審制,是一種舊制度下的大革命。 如何避免成“花瓶” 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主要是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聽取來自業外人士的意見。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客觀上會對法官形成一種監督和約束。 設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鍵,在于陪審員必須有判案的實權,而不是職業法官的陪襯。對于這個宗旨,《決定》不但列出了明確的時間表,而且對陪審員的權利也有明確界定,即“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最后一句話非常重要,陪審員如果沒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那就仍然是判案中的“花瓶”。 “在實踐中,我感到有些法官怕麻煩,怕監督,缺少讓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主觀意愿,加上法律沒有規定哪些案件必須有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哪種案件有多少比例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這就導致法院在是否邀請人民陪審員陪審時,具有較大的隨意性,有一些法官比較喜歡找自己比較熟悉、關系比較好的陪審員,這樣一來就難以發揮人民陪審員對審判工作的監督跟制約作用了。”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人民陪審員成平說出了他的擔憂。 江蘇吳江市法院法官秦緒棟說:“確實有這樣的現象發生。按照《決定》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陪審員。這種做法導致的結果就是在有些法院來來回回只有那幾個‘專職陪審員’。一般情況下,‘專職陪審員’往往與法官關系較好,不愿意發表不同于法官的意見。我認為,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應當對每個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作一定的數量限制。如果某陪審員在一年中參加審判的案件已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就不再繼續陪審。” 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浩指出,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應當更多地把“權”用在對事實的認定上。訴訟中,一般事實認定方面的爭議比較多,而事實認定往往又不需要過多的法律知識。因此,建議將陪審員的權力限制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上,將法官的權力限制在法律適用上。這樣一來,陪審員對自己的權力行使更具信心,雖然表面上權力減少了,但卻能真正發揮作用,從實際效力上來講權力反而增大了。 資料鏈接 中美陪審制度有何不同? 美國大片里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景:各種膚色、各種衣著的人坐在法庭專設的陪審席上,控辯雙方的律師使盡渾身解數,希望得到陪審團的支持。事實上,我國的陪審制度與美英等國的陪審制度有很大區別。 -產生:美英法系陪審團成員由法院根據選民名單隨機抽取;我國的人民陪審員由基層推舉、法院審查、人大任命,相對固定。 -權限:美英法系陪審團只對事實問題進行獨立判斷,所作的裁決是法官判決的前提;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對事實、量刑都有決定權,與法官共同裁決。 -庭審:美英法系陪審團在法庭上位于專設的陪審員席位,庭審中只能聽,不能發問;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法庭上與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發問。 -地位:美英法系陪審團不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里行使獨立表決權。 (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