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結果并不重要,關鍵是要讓有關部門重視記者的新聞采訪權。”今天,上海某報政法部記者馬騁通過電話告訴記者,他起訴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簡稱上海市規劃局)信息不公開一案,已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這也是國內首例新聞記者起訴政府部門侵犯新聞采訪權的案件。
馬騁告訴記者,自己為了對一新聞事件進行深入采訪,于2006年4月18日向上海市規
劃局傳真了采訪提綱,但該局不予答復。4月23日,他又以掛號信的形式向上海市規劃局寄送了書面采訪申請,請該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再次遭到拒絕。
馬騁在他的行政訴訟狀中稱,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政府部門對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或者應申請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依據該規定,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有關政府信息。該規定還制定了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各級政府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那么,對新聞記者的采訪申請,各級政府部門也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馬騁在行政起訴狀中,要求法院判決上海市規劃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向其提供由自己申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馬騁在寫給中國記協有關領導的一封信中說,近幾年,他在采訪工作中,經常遭到一些政府部門的拒絕。一些部門采用違反法律和不合常規的方法限制新聞采訪,使記者無法行使正當的采訪權。個別政府部門,甚至將他的的書面采訪申請當作信訪處理。
有一次,馬騁按照上海某政府部門的規定,將采訪書面申請寄送給該部門。沒想到,幾天后,卻收到了有關部門寄來的《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稱他的書面采訪申請作為“信訪件”已經受理,“根據《信訪條例》,處理單位將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如延期,將另行告知”。
2004年5月實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強調,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而《規定》實施后一個月,70歲的上海市民董銘就因申請查閱一處房屋原始產權資料被拒,進而狀告上海市徐匯區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開”,也被稱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但最終董銘敗訴。
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被列入國務院一類立法計劃。據悉,該《條例》將對政務信息公開做強制性要求,原則是以公開為前提,不公開為例外,改變過去“保密為原則,公開為例外”的保密原則。
不過,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研究新聞法規的黃瑚教授對記者說,馬騁以公民的身份起訴政府部門信息不公開是可行的,因為上海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但他如果以新聞記者的身份起訴政府部門侵犯新聞采訪權,則無法可依。因為國內包括國外都沒有明確針對記者的新聞采訪權的規定,政府部門也沒有法律義務一定要接受新聞記者的采訪,“政府信息公開的對象是公民,這并不意味著政府部門有向媒體和記者公開信息的義務。”
此前,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媒體不是公民的代議機關,記者不是公眾的法定代理人。在獲取政務信息的條件上,記者并不比一般公民擁有優先權,只不過職業特點要求其必須關注政務,但其采集政務信息的采訪行為亦并非執行國家公務。因此,在采訪被拒時,媒體無權以原告身份起訴,記者也只能以公民身份起訴。即使勝訴,法院也不會判令將政務信息提供給其所供職媒體。此時,記者起訴的意義勢必大打折扣。
實際上,馬騁自己心里也沒底。他告訴記者,自己在行政訴訟狀中還是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的,主要還是要求信息公開,而并沒有強調新聞記者的采訪權。不過,他還向中國記協寄去了自己的情況說明,告知自己“尋求新聞采訪權司法救濟的一次嘗試”,而且也得到了中國記協有關人士的回復,表示記協會就此事進行專門研究。(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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