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通過行政立法建立起網絡侵權糾紛“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今后,權利人認為網站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
據《新京報》報道,國務院日前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于7月1日起
正式施行。
根據《條例》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不過,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8種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條例》要求,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亦被禁止。同時,如果上述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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