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政策原因互不擔責
本報訊 祝茜 記者 李松 見習記者黃潔 薛某曾將自己承租的一套房管所直管公房委托北京市美麗家園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麗家園公司)出售,但因房管所依
照相關規定不同意該房屋進行買賣,致使雙方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為此,美麗家園
公司將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已經收取的定金。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法院了解到,北京市相關部門曾于2002年12月18日下達一份《關于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內容為,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但該通知注明公房使用權交易試點至2003年12月31日結束,且未再下達新的文件。薛某承租公房的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公房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據此法院認為,薛某和美麗家園公司簽訂的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由于公房管理單位不予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美麗家園公司同薛某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積極尋找購房意向人、到公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權轉移手續,可見其對此后發生的事實是未曾預料到的,因此其對未能實現被告委托的事項沒有過錯。在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若因國家政策原因發生變動,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雙方互不追究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薛某返還原告美麗家園公司收受的定金1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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