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毒俱全”的礦井何以“六證齊全”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09:08 中國消費網 | |||||||||
“我提出四個問題請大家思考,為什么經過多次整頓關閉,這樣的煤礦依然存在?該礦非法開采、超能力生產已時長日久,縣、鄉政府和有關監管職能部門就不知道嗎?相關部門是如何監管的?井下有這么多隱患,為什么能夠六證齊全?”27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舉行的國務院左云“5·1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調查組成立大會上,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神情嚴肅地發問(5月27日新華社電)。
當然,李毅中的“四問”是明問實斥———這是一個在資源管理、生產管理、安全管理、火工品管理、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礦”。然而這樣的一個“五毒俱全”的礦,卻又是“六證齊全”。 這些決定礦工生死的“安全證書”,在它頒發的那一天其實就已經預示著礦難的發生。 那么,是誰頒發了這預示著死亡的“安全證書”?自然不是礦工,亦不是礦主,而是當地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權力部門。依李局長的表述,“這充分反映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執法不嚴、工作不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仍然停留在會議上、文件上、口頭上,沒有真正落實到縣鄉和企業。”“安全證書”成了“死亡證書”,原因無外乎兩個,一是負責證書審批的部門手握的公權力被贖買,這是典型的“枉法”;二是如若這些部門并不知他們頒發了“安全證書”的礦井事實上“五毒俱全”,則是典型的“瀆職”。無論“枉法”或“瀆職”,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都難脫其責。 反思是每一次礦難過后必須要做的事情,我們內心其實非常清楚,“腐敗不除,礦難不止”。然而我們每次的反思幾乎都是單一指向,即站在安全監管部門的立場,指向“黑心礦主”。也許屢被忽視的反思正是:“誰來監督這些監督者”? 我們知道,法律從不會自動實施,它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施行。當法律賴以施行的公權力被贖買,缺乏強制力保障的法律自然無法落實。這并非礦難中的獨有景象。近期同樣引人注目的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假藥事件中,該廠的檢驗員只懂初中化學,甚至連基本的檢驗圖譜都看不懂,這樣的企業卻獲得了藥品質量規范GMP認證。 礦難奪命或假藥致命,表現形式雖有不同,資本與權力的勾結卻是共通的。也許我們更應該追問下去,資本與權力為什么這么輕易就勾搭上了? 我們致力于以權力來監督資本,誰又來監督權力?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任何一項公權力的運行,都必須置于有效的監督制約之內。監督若要有效,不但需以權力制約權力,還要開放權利監督權力的空間———在個案中罷免一兩個官員可以平民憤于一時,卻不能防礦難于長久。 在礦難中,我們看到了“黑心礦主”在毀滅人性,腐敗官員在濫用權力,執法者在玷污法律,而無錢更無權的礦工們則在獻出生命。我們應該打破的,就是黑心礦主通過賄賂控制腐敗官員,來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死亡鏈條”。比如有細節透露,當地鄉人大主席團主席居然是煤礦承包人的親哥。 與難以預知的自然災害相比,礦難、假藥以及諸如此類的重大責任事故更多地表現為責任人的事故。責任事故應該,也完全可以預防。在安全保障和風險控制層面,公權力追求的,應是未雨綢繆的“預防性”管理,而不應是無可奈何的“反應型”處理;應著重強調監管的“程序化”,而不應著眼于解決方案上的“對策性”。相比起以善后為主要內容的事故預案,事前監管,包括風險的預測和評估、安全的控制和預警等諸多措施,更應成為管理體系的首要內容。 以此看來,在調查處理左云礦難的同時,清查其他“六證齊全”的奪命礦井乃當務之急。(編輯:劉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