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為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權,減少爭議,《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了“旅游費用”一條,明示列舉了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的各項費用,明確了旅游服務費包含的內容。該文本內容分為“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文本把在一般情況下出境旅游各環節所具備的通用內容放在了“通用條款”當中,這樣在具體締約時旅游者和旅行社不必把主要精力放在這些內容的討價還價上,簡化了締約過程。同時,對于出境旅游中的特定性事宜,雙方可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如:旅游者情況、旅游手續辦理、旅游內容及安排、不成團安排、解決爭議方式等。
同時,針對旅行社行業存在的轉拼團現象和由此產生的糾紛和投訴,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一條,明確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若在旅游過程中出現因服務質量而發生的賠償,可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二是“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市旅游局提醒游客,參加出境旅游應與組團社簽訂由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制定推出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同時,在簽訂合同前務必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不要嫌繁瑣、復雜。一定要注意雙方確認后簽字并加蓋旅行社社章,且簽訂合同后再付款,并向旅行社索要正式發票。 (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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