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廣告中使用“極品”二字,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被北京朝陽工商分局處以28.8萬的罰款。記者昨日獲悉,因處罰主體錯誤,朝陽法院撤銷了分局的處罰決定。
去年4月至8月,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在該公司主辦的《空中生活》雜志上,發布了房產廣告,稱某山莊為“極品別墅”。朝陽工商分局認為,“極品”兩字屬于廣告禁止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沒收了該公司28.8萬元廣告費,并要求其繳納同等數額的罰款。
對此,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以“極品”一詞未被《廣告法》禁用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并提出,實施該廣告出版發行的行為人和收取廣告費的是某廣告公司,即使廣告發布違法,也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告法中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是指禁止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國家工商總局在一份批復文件中也表示,“極品”一詞屬于絕對化用語,適用于廣告法的上述規定。因此法院最終確認,在房產廣告中使用“極品”二字,確屬違反廣告法的行為。
但廣告是由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和廣告公司等多個主體發布的,僅對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進行處罰屬不當,應予撤銷。
判決后,朝陽工商分局提起上訴。(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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