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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銀行卡收費不簽合同合法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0:37 中國消費網

  “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只能由法律來調整,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業規定無權干預。如果未經持卡人同意,銀行擅自采取單方面行動(如直接從卡上扣錢)將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近日在網點發布收費公告,將于6月1日起開始收取跨行查詢費,每筆手續費0.3元。

  我們好像走入了一個銀行收費“爆炸”的時代。“免費午餐”越來越少,收費項目越來越多,這讓消費者們應接不暇。據說這些都是國際慣例、大勢所趨;又聽說還有不少收費的“國際慣例”咱們還沒實行———比如像花旗,一次存入超過三千美元的紙幣,就要收點鈔費———或許不久以后咱們的銀行也會“從善如流”。不過,單從經濟角度分析,這次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的實質是金融機構分攤成本和中間業務創收,倒也并非完全沒道理。目前跨行查詢已經占到跨行交易總量的一半以上,占用了大量系統資源;而發卡銀行還向中國銀聯支付轉接費和收單機構手續費。作為金融企業的銀行收取一定費用,符合市場經濟的有償服務原則。

  但是,即便銀行終止“免費午餐”符合市場原則,也不能夠如此隨心所欲地收費。在銀行看來,似乎只要在營業網點張貼一張告示、到媒體上發個通知,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從消費者的卡里扣錢了;他們一點也沒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逾越了法律許可的范圍。

  銀行會辯解說,目前新增的收費項目都是監管部門點過頭的,不屬于亂收費。的確,包括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在內的諸多新增收費項目都是經過

銀監會或央行批準的,而監管部門的授權也在《價格法》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之內。

  然而問題是:僅僅監管部門同意,收費就合法了嗎?作為消費者的持卡人怎能被略去不計?

  銀行與銀行卡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無論銀行卡持有人是身藏萬貫還是囊中羞澀,他與銀行的關系都是平等的。雙方必須按照賬戶開立時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更改合同內容。銀行貼出收費通知也好,在媒體發布公告也好,在法律上只能視為一種修改合同的要約,如果要真正修改原合同相關內容(即收取跨行查詢費用),必須得到另一方對該要約的承諾。并且,即使銀行收費告示公布之后持卡人沒有表達異議,銀行也不能認定持卡人就同意交費,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可以將沉默視為承諾。

  換句話說,沒有持卡人同意交費的明確意思表示,即使有監管部門的同意和行業法規的授權,銀行也不能從消費者的卡里扣錢。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只能由法律來調整,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業規定無權干預。

  如果未經持卡人同意,銀行擅自采取單方面行動(如直接從卡上扣錢)將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即使銀行有一萬個合理的理由收取跨行查詢費用,但只要沒有得到持卡人的允許,其收費行為的合法性就經不起推敲。

  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到底是不是國際慣例,我們不得而知。不過,違反法律程序的任意收費肯定不是國際慣例。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現代市場經濟核心的金融領域更應該如此。通過銀行一次又一次的收費,我們發現,國有商業銀行們一只腳似乎已經跨進了市場經濟的大門——它們整天想著怎么通過增加收入轉嫁成本提高利潤率,而另一只腳卻還牢牢釘在市場經濟的大門之外——它們仿佛察覺不到法律的存在。(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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