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駕車失控撞死學生,老師陳某為此獲刑一年半并賠償51萬元。昨日下午,以校內安全管理不善和對學生監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學生家長向學校索取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學校則認為,學生的死亡與學校間無任何因果關系,學校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因此對此案不應承擔責任。番禺區人民法院昨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并將擇日宣判。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時許,番禺富都小學教師陳某駕車在校內行駛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駛上教學樓一樓的“風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級學生吳迪謙,造成8歲男孩頭部爆裂,當場身亡。女教師撞死學生獲刑事發后,交警部門判定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隨后,經雙方協商,陳某向吳家共計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誤工、差旅費等共51萬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決,認定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兩年。
家長告學校監護不力
在昨日庭審中,吳迪謙的父親指出,校園慘劇發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學的校內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對于機動車的行駛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過錯。此外,他認為,學校對年僅8歲的吳迪謙監護不力,致使在教學樓一樓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吳迪謙的父親要求學校向他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他告訴記者,事故發生后,吳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學校賠禮道歉。“如果能夠賠禮道歉,我們可以不要賠償”,但學校拒絕為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校方稱死亡與學校無關
庭審中,校方表示學校對此案不應承擔責任。校方認為,公安機關已確認肇事司機承擔全部責任,所以本案為單一的侵權行為。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獲得司機的足額賠償,再向學校主張權利無事實根據,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校方指出,依據2002年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之責。在事故中,學校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學生的死亡與學校間無任何因果關系,因此起訴學校與法律規定不符。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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