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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臨刑反映重大情況 不影響定罪今日伏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7日 10:29 中國消費網

  故意殺人犯文建強在臨刑前,向執行人員反映了重大情況,被緩執行死刑。之后,經公安機關核實,文建強反映的三起案件情況基本屬實。但這并不影響對其所犯罪行的最終量刑。5月16日,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的命令,將罪犯文建強驗明證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34歲的文建強是廣西龍勝人,家住靈川縣城,因盜竊于1986年6月被勞動教養三年,
1989年解除勞動教養后再次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刑滿釋放后,文建強沒有棄惡從善,而是好吃懶做,貪圖享受,沒有錢就向朋友借。錢借得多了,朋友也不愿意借了。一次,文建強又向文某借錢,被文某婉言拒絕,從此,兩人產生了矛盾。2001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文建強與文某及朋友范某、聶某、蔡某、蒙某等人在桂林市龍船坪夜宵攤吃夜宵時,二人又因借錢之事發生沖突。文某跑開時,文建強持卡刀追攆文某并捅剌,捅中文某左側胸部、左季肋區、右上臂下段背側、左側背部肩月甲下、右側腰背部、左側臀部各一刀。文某經蔡某、蒙某等人送南溪山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次日,文建強得知文某死亡后即逃匿,后于2004年1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文建強無視國法,因借錢不成持刀捅殺他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2004年8月4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文建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文建強不服,提起上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05年3月31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依法對文建強執行死刑。臨刑時,文建強向執行人員反映重大情況。桂林市中級法院經請示廣西高級法院,當即對罪犯文建強停止執行死刑,并將其押回看守所繼續羈押。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對罪犯文建強坦白自己與他人作案的二宗和揭發與他人作案的一宗重大刑事案進行核實。

  據文建強供述,1999年某天晚上,趙勇帶4個興安人在桂林市安新洲一個牌社砍傷一個叫桂飛的年輕人;2000年5月4日晚上,其與聶琛祥在廣東高明市一個汽車站旁邊的古玩店,撬窗入內進行盜竊,偷得

郵票、舊版鈔票、硬幣、古幣等價值約20萬元的物品,后拿到桂林銷贓;2001年3月10日晚,在深圳羅湖公園對面一棟樓房,其和聶琛祥(持砂槍)以租房為借口,對一個六十多歲的老人實施捆綁搶劫,搶得現金和存折,存折經威逼出密碼,取得25000元,還搶走金戒指5只,手機一部。

  經桂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核實,文建強反映的案件情節和文建強的供認基本吻合。但由于該案同案犯聶琛祥長期負案在逃,無法收集到新的證據,因此,沒有對文建強予以追訴。但文建強供述的案情并沒有影響對本案的最終判決。據此,自治高級法院院長于日前再次下達對故意殺人犯文建強執行死刑命令。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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