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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公共場所私搭設施最高罰2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6日 14:15 中國消費網

  從昨天到月底,市民可上網點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修改草案。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今后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交通、電信等設施最高可罰2萬。

  據悉,《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簡稱《條例》)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立法計劃的安排,市市政管委完成了《條例》的修改工作。記者看到,修改草案補充和豐富了《條例》的多處內容,并新增加了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
評制度和交通、電信等各類設施的申請制度等5項內容。

  根據修改草案規定,需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交通、電信、

郵政、電力、信息等各類設施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置。

  修改草案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對設置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征求規劃、公安交通、路政、園林綠化、通信、郵政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置申請及時進行審查并出具具體審查意見。據介紹,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設置申請后30日內,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做出是否準予設置的決定。

  修改草案還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各類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小廣告問題也被再次強調。修改草案規定,在張掛、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中標明通信工具號碼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組織可以通知電信企業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中止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企業,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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