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王剛律師介紹,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遺囑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不規避,將影響遺囑效力。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有不少人認為,“繼承”這事有《婚姻法》、《繼承法》管著,就是自己不立遺囑
或老人沒有立遺囑,繼承時也不會亂,法律怎么規定就怎么來。因此,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律師糾錯: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后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并非這么簡單。
律師糾錯: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象,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
劉老爺子與老伴的名下有兩套房產,家里有3個孩子。兩位老人怕日后遺產“分配不公”會引起孩子之間的矛盾。“孩子們要是不接受遺囑方案,我們立了遺囑也沒用啊?”劉老爺子擔心。
律師糾錯: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誤區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
孫大媽有5個孩子,但孩子們卻只有兩個在北京,其余一個在國外,兩個在外地。孫大媽近來覺得身體狀況越來越不好,讓她著急的是,孩子們不能到齊,自己的遺囑沒法立。
律師糾錯: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書,委托某某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托書最好經過公證。
●誤區五:和我有關的權利都可以處理
齊大爺有3個孩子,家里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房。最近有傳聞說這一片要拆遷,于是齊大爺開始盤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遷的那一天,這房子應該留給誰?老爺子也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一旦拆遷,就意味著要有一筆拆遷款“產生”。因此,讓誰來“繼承”這承租權成了老爺子的一塊心病。
律師糾錯: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7項,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目前,公房的承租權是否包括在最后一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內,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公房的承租權能否算是遺產沒有明確的答案。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無權單方處分承租權。
●誤區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脈就得有一份
小亮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男方撫養。小亮的父親經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爺爺去世,身為長孫的小亮卻未分得絲毫家產。對此,小亮的母親非常不解。她覺得,這是小亮的叔叔們欺負人。
律師糾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個順序中均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和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親在世的情況下,孫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爺爺留下的遺產的。
●誤區七: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讀者張女士來自于一個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個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個老媽。張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現在,照顧老人的擔子幾乎全壓在她一個人的身上。“我受點累沒關系,讓人生氣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錢。”張女士抱怨道。她認為,老媽“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沒有盡孝心的,就沒資格分家產。
律師糾錯: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
遇到這種情況,在分配遺產時張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對老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而要求適當多分一些遺產。
●誤區八:只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家產就與后老伴無關
李先生的父親要再婚,孩子們都怕后媽是沖著分財產來的,于是他們給老父親提出了條件:要想再婚,必須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李先生覺得,只有這樣做,才能達到“捍衛家產”的目的。
律師糾錯:再婚者即使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意味著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給后老伴留下。因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后,可以說婚前財產那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其后老伴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李先生父親的個人財產。(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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