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股改中大行其道的圍繞股東投票權的賄票問題,無疑是擊中了上市公司權利的“命門”,使某些公司以小賄換大利,極大節約了股改成本,一部分機構或大戶也獲得了“額外的對價”,而廣大中小股東的應得利益卻遭受嚴重侵害。
按照中央有關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證券期貨行業治理商業賄賂(簡稱券業治賄)專項工作已全面展開。證監會設立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由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尚福林擔任組長。(5月12日《上海證券報》)
股改賄票極大地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一場以“著力解決市場反應較大、與投資者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突出問題”為重點的證券業治賄風暴即將到來,無疑是股市的一大長期利好,也是深受其害的中小股民期盼已久的喜訊。
從時下中小股民反應強烈來看,以賄票相關的投票權尋租問題首當其沖。
眾所周知,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上市公司治理的關鍵點,被迫行使否決權是股改中流通股股東保護自身利益的最后一件法寶。而目前股改中大行其道的圍繞股東投票權的賄票問題,無疑是擊中了上市公司權利的“命門”,使某些公司以小賄換大利,極大節約了股改成本,一部分機構或大戶也獲得了“額外的對價”,而廣大中小股東的應得利益卻遭受嚴重侵害。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股改賄票已明目張膽,甚至于許多券商營業部出現了公開的買票價格,股改中的“投資者關系”也被很多公司變味成了或明或暗的圍繞投票權的行賄活動,路演也變成了走過場的表演與作秀。而對機構特別是基金拉票過程中的利益交換,甚或一些基金經理索賄早已不是新聞。市場中一些明顯偏低甚至是明顯的零對價方案“中小股東攔不住,機構護航已過關”所折射的深層問題是,圍繞投票權的利益交換、商業賄賂甚至個人索賄是相當嚴重的。而機構特別是基金清一色的贊成票已經成為中小股東股改維權的攔路虎,大股東公然侵權的遮羞布。可謂是股民極其不滿的股改弊孽,也是業內比較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
“投票門”事件在輿論風暴之后,管理層加強了監管,特別是交易所投票結果查詢系統開通后,此類問題已大大緩解。而對大戶的賄票及基金清一色贊成票的問題,盡管一直有不少建言呼吁,也偶有基金公司以投票權牟利,或個別基金經理索賄等輿論。但人們至今未看到相關案子被查處,哪家機構被處罰,其幾乎成了市場監管“死角”,致使相關問題一直未能改觀,甚至愈演愈烈。這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極大挫傷了中小股東的投票積極性,對證券市場生態環境危害之大不言而喻。
賄票問題是一個危害極大的商業賄賂問題
應該看到,賄票并非只是在股改中特有,而是一個危害極大的商業賄賂問題。
要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完善股東會投票網絡系統。對封閉式基金及LOF開放式基金等通過證交所交易系統買賣的、類似股票的基金,應著力實現基金持有人(簡稱基民)類似股民的網上投票,將其所持基金折算成上市公司的間接持股后由基民投票,從而根治基金投票權尋租,切實保護基民利益。
與此同時,應該增加基金投票的透明度,基金在受委托投票的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其持有人的意見,并就股東會議案評價、投票初步意見、投票結果等向基民及時匯報。
嚴查嚴打賄票行為。對明顯有失公允的股東大會議案竟然獲得通過者,或者群眾反應強烈的案例應當立案調查。券業治賄風暴中應當將其作為一個重點或突破口,通過典型案例的示范效應,遏制相關的賄票勾當,凈化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適時廢除基金的投票權。一年來,絕大多數基金幾乎都是無論股改方案之優劣,“閉著眼睛”清一色投贊成票。這無疑是一個帶“強奸民意”色彩的不正常現象,其損害了基民的利益,嚴重影響了股改的公平、公正。而實際上,讓基金代基民投票,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是一種人為的“設租”,給尋租與腐敗創造了可乘之機。而追根溯源,基金的投票權本屬于基民,而非基金,基金與基民利益存在不一致已被頻曝的基金黑幕所驗證。非機構A股股東與基民很大程度上存在同質性,其在股改中的利益完全一致,而且對股改方案的判別力,自主投資的股民常強于委托理財的基民。因此,基民在股改投票問題上完全可以采取“搭便車”的做法,將投票權變相委托給股民,直接“坐享”
非基金股東的投票結果———這是一種高效又兼顧公平的做法。跟現行做法相比,廢除基金投票權,實際上是將基民的投票權變相委托給了非基金中小股東,這樣提高了操作效率又保證了公平,其有利于保護基民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并完全杜絕了基金投票權尋租,無疑是有利于營造多贏的結局。而且,從實際案例看,一些比較注重市場形象又兼顧上市公司關系的基金,對某些有爭議的股改方案,在“抹不開面子”的情況下已經較多采取了自覺不投票,而給中小股東更多機會彰顯話語權的做法。(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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