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制定藥品最高零售價 公布價格前企業自行定價
藥品價格不區分產地企業 未列入新定價目錄的原定價廢止
本報訊 (記者李婧)經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同意,廣東省物價局印發了重新修訂后的《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這意味著廣東將根據新的定價目錄對所有納入政府定價的
藥品重新定價,而其中不少品種將降價。這是記者昨日從廣東省物價局獲悉的。
此次修訂后列入廣東省政府定價的藥品范圍包括五大類。其中包括:廣東省調劑進入2004年版《醫保目錄》的西藥,按標明的藥品中文名稱劃分品種,包括未列入《醫保目錄》的劑型;調劑進入我省《醫保目錄》的中成藥,按標明的藥品名稱和劑型劃分品種;國家規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醫保目錄》內屬于非處方藥的劑型以及既可作為非處方藥品又可作為處方藥品的“雙跨”劑型規格;國家《醫保目錄》中的民族藥;醫院制劑和中藥飲片;國家規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批發、零售價格的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記者在其列出的定價目錄中看到,前兩大類共有828種,包括克拉霉素、阿司匹林等眾多市民常用藥。
省物價局表示,列入廣東省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將由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即經營者(包括醫療機構)銷售價可以低于政府規定零售價格。
對此次印發的目錄中的列管藥品,省物價局將根據生產(進口)成本或市場現行價格成本重新核定零售價格。在省物價局重新制定公布價格前,國家或我省原已公布過價格的,將繼續執行;未公布價格的,經營者可暫按現行市場實際價格銷售。
省物價局表示,在廣東省根據此次印發的目錄制定公布政府定價藥品價格后,不分產地、生產企業、商品名(備注注明原研制或優質優價廠家除外),凡在我省轄區內銷售的同一品種規格,執行統一價格。
省物價局一經制定公布代表規格品的正式價格,同一品種的其他劑型規格,不論以前是否公布過臨時零售價格,生產(進口代理)企業或委托經營單位均必須在代表規格品價格公布后1個月內報省物價局重新制定價格。在省物價局公布價格前,如在市場繼續銷售,生產經營企業應按差比價規則的規定及時調整零售價格。逾期未申報的,原執行的價格一律廢止。
此外,醫院制劑價格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報省物價局備案。未列入國家和我省政府定價范圍的藥品,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經營者必須按要求做好明碼標價;原屬政府定價而未列入新的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原來政府公布的價格一律廢止;國家《醫保目錄》品種范圍發生變化時,相關藥品自動進入或退出價格主管部門的定價目錄,進入或退出定價目錄的時間,以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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