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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爭執 同居財產判平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09:26 中國消費網

  夫妻離婚時婚后財產分割容易,而婚前同居期間的財產將如何分割?昨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在一起離婚案終審判決中給出了答案:同居財產屬于共有,財產分割從同居時算起。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起爭執

  這起離婚案的當事人是平谷一對夫妻。法院查明:2001年8月,宋女士與李先生相識
并建立戀愛關系。2002年6月,兩人開始同居。同居期間,2003年7月,兩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2004年3月,又購買了1輛汽車。事隔半年,兩人登記結婚。同年11月,兩人開辦了一家商店。

  后因商店經營及李先生賭博,兩口子經常打架。2005年7月28日,兩人再次發生爭吵后,宋女士回到娘家。

  2005年8月,宋女士向平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李先生離婚,并帶走婚前屬于自己的財產,分割同居和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李先生同意離婚,但只同意分割婚后財產,不同意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給妻子一部分。

  同居財產被判為共同所有

  平谷法院一審準許雙方離婚,并認定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為共同所有,判令婚前房屋裝修及購買的汽車歸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要給付宋女士共同共有財產折款1.5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稱平谷法院認定雙方從2002年6月開始同居并確定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是錯誤的。

  二中院審理認為,宋女士與李先生均愿意離婚,足見夫妻感情已破裂,平谷法院準許雙方離婚是正確的。對于婚后及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適當的。李先生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平谷法院的判決應該予以維持。

  法院比照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法院判決此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昨日下午,承辦此案的法官黃玲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此案正是依據此《意見》裁判的。

  黃玲說,依照這個規定,法院通常認定兩人同居期間收入在一起,支出也在一起,就可以比照共有財產處理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但在以往很多類似案件中,很多原告的主張都沒有被法院支持。黃玲分析,主要是舉證困難,原告一方舉出的證據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又不被另一方認可。

  而本案之所以被認定,是因為被告李先生在一審判決中認可了雙方同居期間裝修和

購車的事實,法院以此認定這些財產屬于共有。(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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