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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甩景點 法院判賠20%團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4日 10:39 中國消費網

  在參加旅行團游覽的過程中,遭遇旅游公司擅甩景點,回京后,旅游公司卻只同意補償未去景點的門票款等損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西城法院對消費者就此起訴旅游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消費者要求賠償20%團費的訴訟請求。

  2005年9月9日,杜先生報名參加某旅游公司組織的“稻城、亞丁雙飛八日游”。在旅游開始后的第二天,由于當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車輛出現故障,該旅游公司也未按行程組
織前往沖谷寺、瀘定橋等景點參觀游覽。杜先生回京后,即向旅游部門投訴,旅游公司作出回復意見,同意全額退還瀘定橋門票,24日早餐、蚌普寺未去退還雙倍當日導游費等共計155元。杜先生對該處理意見不能認同,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自己已付團費的20%即600元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游公司賠償杜先生150元的依據是旅游合同,而該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由于旅游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就旅游合同的相關違約條款向杜先生作出說明,所以法院對旅游公司依據格式條款而進行賠償的觀點不予采納。(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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