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怕執行難。”昨晚,家住海淀花園路的謝洋女士(化名)說,她兩年前在杭州旅行時無辜遇車禍,近日當地法院按北京的傷殘補助金,判肇事者賠償。
根據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記錄,2003年10月16日,當地人孫衛國駕車經過杭州機場路,與同方向的杭州常青旅游服務社轎車相撞。造成轎車上的謝洋右手肱骨骨折,被評定為九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孫衛國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洋等乘客無責任。
“都兩年了,一直談不攏。”謝洋稱她今年年初將孫衛國等人告上當地法院,要求孫衛國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謝洋提出按照北京的標準來賠付傷殘補助金,被告表示異議,因為如果按照北京標準,將多賠4364元。
4月11日,蕭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謝洋按照北京市的標準來賠付傷殘補助金的請求,判被告賠償謝洋135942.22元。昨天,蕭山區人民法院負責宣傳的唐先生介紹,在判決時,他們體諒到了北京的標準與當地有所不同。蕭山法院運用了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則。如果按照浙江省的標準計算傷殘補助金,對于謝洋來說很不公平。據當地媒體稱,這在杭州法院還屬首次。(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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