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和游客對新版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規定表達不同意見
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對外公布《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首次對旅行社購物次數進行了規定。這一規定只對旅行社安排購物次數有所約束,但實際效果未必能盡如人意。機械地對購物次數加以規定的方式有待商榷。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游客與旅行社簽訂出游合同時,旅行社應提供《旅游線路說明書》,經雙方簽字或簽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其中《旅游線路說明書》應對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線路行程時間、交通、住宿的檔次等級等作出明確清晰的說明。在購物安排上,除非游客另行提出要求,一般全程購物平均每天不超過1次,當天不超過2次。
游客:每天都安排購物將是災難
對于購物次數的條款,有游客提出了異議:以10天的歐洲游為例,如果全程購物平均每天不超過1次,也就是說10天的行程里只要購物次數不超過10次,就是不違背合同規定的。可是如果真的10天里安排了10次購物,對于一般的觀光旅游團來說無異于一場災難。
旅行社:目前購物安排并不多
上海青旅有關人士也認為,一般來說,旅行社10天的行程中購物次數不會超過10次,每天去超過兩個以上購物點的幾率也不大。以某旅行社推出的標價4100多元的新馬泰10日游為例,從該線路的行程來看,全程可能涉及的購物店在6至7個,均未違反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事實上,這樣的安排已算購物活動安排較多的線路。此外,旅行社通?梢岳觅徫锖妥再M回傭相結合的方式收回成本,因此機械地對購物次數加以規定的方式還有待商榷。
旅游專業人士指出,與其用次數來約束旅行社在購物安排上的不規范行為,不如對游客萬一在旅行社所指定的商店中買到假貨,應由旅行社作出一定數額的賠償加以規定。
【其他條款解讀】
-自費項目要先看推薦表
該征求意見稿提出,旅行社事先應向游客提供《境外自費項目推薦表》,由游客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旅行社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游客參加自費項目。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如果旅行社領隊或境外導游未經游客自愿簽字確認,隨意安排游客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旅行社“應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
-游客承擔拒簽已發生費用
國家旅游局發布的出境游合同征求意見稿中和2004版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補充條款,對因為游客或旅行社的原因引起拒簽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即提出因為游客自身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造成拒簽或簽注延誤的,由游客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因為使領館政策調整造成簽證延誤等情況的,已發生的費用仍由游客承擔。
□晨報記者 李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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