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早在2004年,省消委會就已經公告“購房定金不能退”是“霸王條款”,兩年時間過去了,購房定金不能退這一“霸王條款”仍舊霸氣十足,且與過去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數年前百姓們追不回的定金至今仍追討無門,消費者眼下購房大多還只能接受這一不平等條約。為何?由于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約束,也沒有一個正式部門對此進行監督,導致霸王條款
繼續稱霸。
【個案】
定金兩年多不退開發商不再理會
近日,在廣州市政法機關工作的一位公務員宣小姐向本報投訴了購房定金兩年未退的遭遇。2004年7月,宣小姐在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的金碧御水山莊別墅看樓時對其樣板房很有興趣。由于當時樣板房有人租住,售樓小姐說要先交一半“定金”15000元后才可以進去參觀。次日,宣小姐交了一半“定金”進房參觀后卻發現房內裝修簡陋,于是提出能否在購房合同中補償這一部分損失。然而開發商卻稱,要先交齊定金才能簽認購書,簽訂認購書后再交首期才能與其在購房合同中商量具體的裝修補償細節。宣小姐覺得不合理,于是作出放棄購房的決定。隨后雙方多次交涉,但該樓盤的開發商廣州市綠景開發公司卻至今拒絕退還定金。
開發商為何不退定金呢?廣州市綠景開發公司的銷售經理王國良對記者說,他們已經在定金收據中說明:“該定金只能充抵樓款,不予退還!倍野凑展镜囊幎,在三天之內要購房者補齊定金,并簽訂認購書,在簽訂認購書后數天內給付首期并簽訂合同。宣小姐沒有在三天內補足定金自然作為違背約定處理。如果個個交了定金都可以退的話,那么他們的房屋就很容易被別人非法套牢。王經理更表示,即使打官司公司也樂意奉陪到底,但定金肯定不會退的。
無獨有偶,跟宣小姐同一單位的王先生,也在前年2月看中了廣州市金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寶盛園”樓盤的一個套間,并簽訂了認購書,交納了定金一萬元。隨后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王先生在購房單價、裝修標準等問題上對樓盤存異議,并提出要在購房合同條款處作一些修改或另附補充協議。然而,售樓部的人員稱房價在認購書中已經約定,王先生不能反悔。而補充協議要在交了首期后或交首期的同時才能看到并與其商量。王先生不想購買該房,要求退還定金,但遭開發商拒絕。
而金升開發公司的銷售經理陳小姐也向記者重申了認購書中有“交了首期才能簽合同”的相關規定。并稱王先生不交首期不跟他們簽購房合同,責任不在開發商,因此沒理由退定。
【現象】
霸王條款沒除反漸成行規
有關開發商不退購房定金的投訴自去年下半年起就多了起來。
一些行內人士指出,購房定金已成為發展商一筆不菲的額外收入,有些發展商僅此項收入高達上百萬元。據省消委會統計,廣州每年購房定金達三五千萬。廣州市海珠區某中型樓盤銷售部經理在閑聊時告訴記者,“我們每年購房定金就是好幾十萬的純收入!”強大的經濟利益促使開發商在認購書等協議中處處修訂有利于己的“定金”條款。
據悉,從2001年到2005年,廣東省房地產協會已收到房地產投訴事件超過2000起,其中“認購定金”在投訴比例中居第三位,而且還有不斷增長的趨勢。不但數年前的定金難以討回,記者發現,購房定金不退現在逐漸成了一個行規,F今市民如想購房,只能先接受開發商不平等的“定金條約”。
【聲音】
監管“霸王條款”刻不容緩
購房不退“定金”的“霸王條款”日趨霸氣,在記者的采訪中,許多專家、學者和行內人士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規和明確的監督管理部門。雖然省消費者協會對購房定金的霸王現象十分重視,并曾向廣東的房地產企業發出勸喻通知書,建議其修改種種霸王條款,但大多數開發商對此不以為然。這主要因為,目前國家、省市都沒有一個具體的法規對購房中定金的操作作出明確的規定,甚至連房管部門也缺乏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消委會等部門在監督查處時,便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況且,也沒有任何規定表明消委會或房管局就是處理定金霸王條款的部門。因而,是否合理收取購房定金現在只能是靠行業自律,而不少開發商在金錢的刺激下也就會對購房者肆意妄為。
廣東民生康田律師事務所的劉偉律師認為:立法機關對購房定金尚未立法,致使消費者目前從法律途徑討回定金得不償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出賣人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由于缺乏相關具體法規,購房者只能符合以上司法解釋的唯一情況,才能追回定金。但售房者往往不同意“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這一點”。因此,能否追回定金,可能最終還是要由法院來裁決。老百姓要花費律師費,訴訟費,還有大量時間來打官司,如果定金數額不太大,這顯然是得不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