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應介入“法官打律師”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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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10:31 中國消費網 | |||||||||
北京律師王令稱其3月28日與當事人在天津南開區法院辦理立案手續時,在該院的立案大廳遭到該院行政庭庭長的毆打。此事經報道后,即受到各級法院領導和黨組的關注。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專門就此做出批示,要求實事求是地處理。4月13日,天津市高級法院新聞發言人透露,天津市高院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即日起展開對3月28日北京律師到天津南開法院立案一事的全面調查。調查結果將在近期向社會和媒體公布。(4月14日《新京報》)
筆者以為,這次各級法院對此事的關注,并承諾予以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實事求是地處理的態度,體現了法院在社會民主法治建設、在尊重律師工作的意識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 但是,在過去對于一些法院法官不尊重律師甚至污辱律師的事件,我們沒有看見人大代表的態度,這次仍然沒有看見。相比各級法院在此事上的態度,人大代表,特別是天津南開區的人大代表對此事的失語,讓筆者深感失望。筆者以為,南開區人大(常委會)有義務對南開區法院法官毆打北京律師一事的真相進行調查,這不僅僅是對律師負責的需要,更是對法官和人民法院形象負責的需要。 雖然肖揚院長指示天津市高級法院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天津市高級法院也作出了相應的承諾。但是筆者以為,天津市高級法院的調查是無法替代南開區人大(常委會)的調查的。因為,天津市高級法院與南開區法院畢竟屬于同一地區的法院系統,相互間存在著或明或暗、錯綜復雜的人事關系。因此,對于調查者應有的中立性,在社會客觀心理方面,難以為律師一方當事人以及關注此事的老百姓所認同。而人大作為監督機關介入調查,可以使監督機制顯得更加完備。 其次,根據我國《地方組織法》的第44條、第52條的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負有監督人民法院工作的職權;組織“特定的調查委員會”的職權。因此,筆者以為,除了法院系統自身要調查并公布結果,從法律規定的層面看,南開區人大(常委會)也應當組織“特定的調查委員會”對此事件進行調查。(編輯:盛秀華) |